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取證單位執行相關法規的情況應進行監察。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提請發證機構注銷其《制造許可證》,已注銷的《制造許可證》必須交回原受理機構:
(一)超范圍制造特種設備;
(二)涂改、偽造、轉讓或出賣《制造許可證》;
(三)向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
(四)在組織生產制造和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五)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產的產品;
(七)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者。
屬于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后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訴。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在收到異議申訴后的30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條所列情況或其它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冒用《制造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行政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向型式試驗機構交納試驗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多種型式設備的《制造許可證》,如按照《目錄》規定分別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申請時,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
第三十七條 制造單位擬承擔《制造許可證》范圍內相同種類、類型、型式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與保養業務時,可以與《制造許可證》同時提出申請,約請符合相應規定的評審機構,分別按照本規則和《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進行評審。評審機構應為多項資格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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