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6-07-27
【實施日期】2006-07-27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燒傷傷員醫療救治規范(2025…
突發事件創傷傷員醫療救治規范(2025…
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及頻…
基層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務能力建設指引
職業性腕管綜合征職業病危害接觸資料…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
高毒物品目錄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