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 延、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 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以往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燒傷傷員醫療救治規范(2025…
突發事件創傷傷員醫療救治規范(2025…
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及頻…
基層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務能力建設指引
職業性腕管綜合征職業病危害接觸資料…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
高毒物品目錄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