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對職業安全衛生管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控制其職業安全風險,改進其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標準并未提出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水準,也不對管理體系的設計提出詳細的規范。
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組織:
(1)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以消除或降低員工風險和相關方可能遇到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2)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3)使自己確信符合所聲明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
(4)向外界展示這種符合性;
(5)謀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認證和注冊;
(6)對符合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鑒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活動和風險的性質、運行的復雜性。
本標準僅適用于職業安全衛生,而不適用于產品的服務安全。
2 參考文獻
略。
3術語及定義
3.1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3.2 審核 audit
判定組織的活動和有關結果是否符合計劃的安排,以及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并適用于實現組織的方針和目標(見3.9)的一個系統化的驗證過程。
注:這里“獨立的”并不必定意味著組織的外部。
3.3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從總體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在活動的所有領域。
3.4 危險源 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組合之根源或狀態。
3.5 危險源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確認危險源(見3.4)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6 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注:無職業病、傷亡、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產生的事件也被稱之為“未遂過失”,本術語“事件”包括“未遂過失”。
3.7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ies
關注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或受其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8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與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差,由此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或職業病、財產損失、對作業環境的破壞或它們的組合。
3.9目標 objectives
一個組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目的。
注:目標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0 職業安全衛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作業場所內員工、臨時工、合同工、訪問者和其他人員的安全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3.1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組織全部管理體系中專門管理與其業務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的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所需要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的資源。
3.12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組合,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有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每一個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績效 performance
一個組織基于其職業安全衛生方針、目標的指標,控制其有關的安全衛生風險所取得的可測量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成效,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活動的結果的測量。
3.14 風險 risk
特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3.15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16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風險的傷害[ISO/IEC指南2]。
3.17 可容許風險 tolerable risk
組織根據其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已降低到可接受的風險。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4.1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條款4敘述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要求。
圖1成功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素
4.2 職業安全衛生方針
圖2職業安全衛生方針
組織應有一個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
(1) 符合組織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的性質、規模;
(2) 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3) 包括至少遵守有關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和組織制定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4)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5) 傳達到全體員工,使每個人都認識到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
(6)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7) 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適宜性。
4.3 策劃
圖3策劃
4.3.1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實施必要控制的措施,這些應包括:
——常規或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包括分合同承包商和訪問者);
——作業場所的設備,無論其是否由組織或外界提供。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目標時,對這些評價的結果及控制效果進行考慮,組織應形成文件,并保持這類信息是最新的。
組織用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
——依據其范圍、性質和時限加以界定,以確保該方法是預防性的而不是反應性的;
——提供由4.3.3和4.3.4所規定的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的風險的辨識和風險的分級;
——與運行經歷和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一致;
——為確定設備需求、辨識培訓需求和(或)進行運行控制提供依據;
——提供所需措施的監測,確保其實施的有效性和適時性。
4.3.2 法律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識別和獲取它應遵守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保持這些信息是最新的,應將有關法律和其它要求的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相關方。
4.3.3 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職業安全衛生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自身職業安全衛生危險源和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并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4.3.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文件化的:
(1) 規定組織相關職能和層次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的職責和權限;
(2) 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應定期和在計劃的時間內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進行評審,如有必要,針對組織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應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4.4 實施與運行
圖4實施與運行
4.4.1 機構和職責
從事管理、操作和驗證的人員對組織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有一定的影響,為便于實施有效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他們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被界定和文件化,并予以傳達。
職業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擔。組織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成員(例如,在某大組織內的董事會或執委會成員)承擔特定職責,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正確實施,及完成組織所有崗位和運行范圍的要求。
管理者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
組織任命的管理者應被規定有明確的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1) 確保按照本標準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
(2) 確保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評審,并為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該表明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4.4.2培訓、意識與能力
全體人員應具備完成可能對作業場所內職業安全衛生帶來影響的任務的能力,應根據適當的教育、培訓和(或)經歷,對能力進行判定。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工作在每一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都意識到:
——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方針與程序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工作活動中實際或潛在的職業安全衛生后果,以及個人行為的改進所帶來的職業安全衛生效益;
——在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方針與程序,實現職業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見4.4.7);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培訓程序應考慮下列不同層次的需要:
——職責、能力及文化;
——風險。
4.4.3 協商與交流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與員工的其他相關方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信息的交流。
員工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向相關方通報。
員工應:
——參與關于管理風險的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和評審;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任何變化的商討;
——在安全衛生事務上享有代表性;
——了解誰是他們的職業安全衛生代表和特定被任命的管理者(見4.4.1)
4.4.4 文件
組織應以適當的工具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注:滿足實用和有效要求,文件保持最小化是重要的。
4.4.5 文件與資料控制
組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的資料,從而確保:
(1) 它們能夠定位;
(2) 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 凡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 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的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5) 由于法律和(或)知識保留的需要而保存的檔案文件的資料,予以適當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確定與所認定的風險有關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組織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加以規劃,以確保它們在下列特定的條件下進行:
(1)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包括考慮到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衛生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
(2)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3)對于組織所購買和(或)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標識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的承包方。
(4)為了從根本上消險或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對于作業場所、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作業組織的設計,包括人力的配置等建立并保持程序。
4.4.7 應急準備與響應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并做出應急預案情和響應,以預防或減少疾病和傷害。
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組織應評審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計劃和程序。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4.5檢查與糾正措施
圖5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 績效測量與監測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進行常規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該提供;
——適用于組織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與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相適應的監測;
——預防性的績效測量,監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遵循情況;
——反應性的績效測量,監測事故、職業病、事件(包括未遂過失)和其它不良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歷史證據;
——足夠的數據記錄和監測與測量結果,以便對以后的糾正與預防措施進行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將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予以保存。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以便:
(1) 處理的調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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