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密,是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及涉及國家秘密的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各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各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下統稱總局)及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以下簡稱各省局)為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定密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第七條總局可以在安全生產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各省局可以在安全生產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總局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各省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單位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即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下同)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單位,可以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定密授權,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
有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總局和各省局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后,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總局和各省局應當對各自所授定密權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總局和各省局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總局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局備案。各省局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相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后,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指定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
各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省局指定的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應同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各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ㄒ唬┒懿划?,情節嚴重的;
?。ǘ┮螂x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ㄈ┍C苄姓芾聿块T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各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于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ǘ儆诠ぷ髅孛堋⑸虡I秘密、個人隱私的;
?。ㄈ┮呀浺婪ü_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ㄋ模┓?、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各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單位確定;沒有上級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各單位執行上級單位或者辦理其他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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