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海關對園區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監管制度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制度。
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經營主體應當在海關指導下通過“電子口岸”建立供海關、園區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的計算機公共信息平臺。
園區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與海關進行聯網。
第十六條 園區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規范財務管理,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記錄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有關進出園區貨物、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簡單加工、使用等情況,如實填寫有關單證、賬冊,憑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和核算。
園區企業應當編制月度貨物進、出、轉、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報送園區主管海關。
第三章 海關對進出園區貨物的監管
第一節 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七條 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園區自用的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境外貨物到港后,園區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憑艙單將貨物直接運至園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八條 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園區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園區內開展整箱進出、二次拼箱等國際中轉業務的,由開展此項業務的企業向海關發送電子艙單數據,園區企業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提箱、集運等,憑艙單等單證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第二十條 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第二十一條 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免稅手續:
(一)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
(二)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三)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第二十二條 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保稅手續:
?。ㄒ唬﹫@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
(二)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ㄈ┺D口貿易貨物;
?。ㄋ模┩馍虝捍尕浳?;
?。ㄎ澹┕獓H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配件;
(六)進口寄售貨物;
?。ㄆ撸┻M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
(九)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十)經海關批準的其他進境貨物。
第二十三條 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 對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園區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且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的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照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園區企業跨關區配送貨物或者異地企業跨關區到園區提取貨物的,可以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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