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資料記入注冊記錄冊后,注冊官須繼續管有以下與該船舶有關的文件——
(a)根據法令發出的驗船證明書;
(b)建造證明書、發給船東的賣據、或將該船舶的法定所有權歸于船東的法院命令;
(c)宣告沒收船舶書的副本(如有的話);及
(d)所有根據法令作出的擁有權聲明書。
100.根據法令發出的證明書的交還
(1)第95(1)條所指的船舶根據第98條獲發給注冊證明書后,該船舶的船東或船長即須按以下規定親自或安排他人將根據法令發給該船舶的注冊證明書交付注冊官——
(a)如該船舶在香港,須立即交付;或
(b)如該船舶不在香港,須在可行范圍內盡快交付,但無論如何亦須在根據第98條發給注冊證明書的日期后起計的30天內交付。
(2)任何船東或船長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遵守第(1)款,即屬犯法,可處罰款$5,000。
101.過渡期船舶不再是可注冊船舶
根據本部注冊或當作根據本部注冊的船舶如有以下情形,即不再是可注冊的船舶——
(a)該船舶或其份額已經移轉或傳轉;
(b)該船舶在戰爭或敵對行動中被奪取,以致其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對該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c)該船舶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再用作航行;或
(d)該船舶其后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冊。
102.本條例對過渡期船舶的適用范圍
(1)除本部條文外,附表4第2欄指明的本條例其他條文,須按該附表第3欄訂定的范圍及方式,適用于根據本部注冊或當作根據本部注冊的船舶。
(2)除第(1)款所訂定的外,本條例不適用于根據本部注冊或當作根據本部注冊的船舶。
第Ⅻ部 相應及保留條文
103.《商船法令》的適用范圍
(1)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在香港適用的或其適用范圍擴展至香港的《商船法令》條文(即已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但沒有被本條例廢除的條文),適用于根據本條例注冊或臨時注冊的船舶,及適用于與該等船舶有關的事項,猶如它們在緊接生效日期前適用于根據《商船法令》在香港注冊的船舶一樣。
(2)在第(1)款中,“《商船法令》”(MerchantShipping
Acts)指英國1894至1979年間的《商船法令》及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任何規例。
104.保留、修訂及廢除條文
(1)在附表5第1部第2欄列出的《商船(噸位)規例》(附錄IAB1頁)條文,按該部第3欄列出的范圍作出修訂后,——
(a)盡管須根據第(3)款廢除條文,該規例仍繼續實施;及
(b)為所有目的,該規例須當作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第13條訂立。
(2)根據《商船(噸位)規例》(附錄IAB1頁)發給的英國噸位量度證明書或英國噸位證明書,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則繼續有效,猶如該證明書是根據經第(1)款所修訂的規例而發給的香港噸位量度證明書或香港噸位證明書一樣。
(3)(已略去)
(4)附表5第3部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廢除。
(5)《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條適用于本條對聯合王國的成文法則條文作出的廢除,猶如它適用于對任何條例條文作出的廢除一樣。
附表1〔第37及92條〕 注冊船舶的正確船旗
在有香港徽號的英國藍色旗之上懸掛紅色的英國商船旗。
附表2 〔第64、88及92條〕指明條例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商船條例》(第281章)
《商船(海員招募)條例》(第135章)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第313章)
附表3〔第80及92條〕
本條例對政府船舶的適用范圍
部 條 適用的范圍及方式
Ⅰ 1至3 全部
Ⅱ 4至6 全部
Ⅲ 7至10 全部
13至18、26、33至
Ⅳ 35、37 全部
Ⅴ 41 全部
Ⅵ 43至53 全部
Ⅶ 57至59 全部
60 本條與第57(1)條有
關之處
部 條 適用的范圍及方式
本條與未能遵守第
61 57(1)或58(1)條
有關之處
65至67 全部
Ⅹ 81、82 全部
全部,但第(1)(c)
83 及(e)及(3)款除
外
84 全部
85 僅第(1)款
86、87 全部
88 全部,但第(2)款除
外
91至93 全部
103、104 全部
- 附表1、2及5 全部
附表4〔第92及102條〕
本條例對過渡期船舶的適用范圍
部 條 適用的范圍及方式
Ⅰ 1至3 全部
Ⅱ 4至6 全部
Ⅲ 7至10 全部
Ⅳ 17 全部
第(3)、(4)、(5)、
(6)及(7)款;為使
這些條文適用于過
渡期船舶,船舶根據
18 第Ⅺ部予以注冊或
當作予以注冊時在
船舶上的標記,須當
作本條規定須保持
在船舶上的標記
部 條 適用的范圍及方式
第(3)、(4)及(5)
22 款,為使第64(3)條
適用
26、33至35 全部
37 全部,但第(4)款除
外
Ⅵ 43至53 全部
Ⅶ 59 全部
60 本條與第57(1)條有
關之處
本條與未能遵守第
61 57(1)條或違反第86
條有關之處
62、64至67 全部
全部,但第(1)(b)、
Ⅹ 83 (c)、(d)及(e)及
(3)款除外
84 全部
85 僅第(1)款
86、87 全部
88 全部,但第(2)款除
外
89至93 全部
103、104 全部
- 附表1、2及5 全部
附表5〔第92及104條〕
修訂及廢除
第1—2部 (已略去)
第3部 予以廢除的成文法則
1.作為香港法律一部分的《1894年商船法令》第Ⅰ部(1894c.60U.K.),但第73及74條中關于除注冊船舶或臨時注冊船舶以外的船舶或船艇之處,則不予廢除。
2-4. (已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