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服務監管辦法
發 文 號:電監會8號令
發布單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5-06-03
實施日期:2005-08-01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供電服務監管的需要,有權要求供電企業按照規定報送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重大的用電投訴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定期對供電企業報送和披露的信息進行核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規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現場檢查措施: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投訴記錄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投訴記錄等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戶中開展供電服務情況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供電服務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服務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價格行政處罰建議。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供電企業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建議將其調離現任崗位,3年內不得擔任供電企業同類職務。
????第二十八條 非因供電企業的原因造成供電服務質量達不到標準的,供電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監管機構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前,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的企業。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05年8月1日 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