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電網運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應當共同維護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
電力調度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本規則所稱電力調度,是指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對電網運行進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電網運行實施監管。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于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六條 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七條 電網與電源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電網結構應當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運行靈活,符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電力系統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八條 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核準的擬并網機組,電網企業應當按期完成相應的電網一次設備、二次設備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并網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絡條件。
第九條 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并與電力一次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同步進行。電網使用者的二次設備和系統應當符合電網二次系統技術規范。
第十條 涉及電網運行的接口技術規范,由調度機構組織制定,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后施行。擬并網設備應當符合接口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國際標準,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 在采購與電網運行相關或者可能影響電網運行特性的設備前,業主方應當組織包括調度機構在內的有關機構和專家對技術規范書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受業主委托工作的相關單位,應當交換規劃設計、施工調試等工作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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