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年度檢查和評估制度。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鑒定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方面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檢結果由“煤炭指導中心”發布。對年檢優秀的鑒定站將給予表彰,對不合格的鑒定站將限期整改。評估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主要內容是:執行考核計劃和考核標準、鑒定站工作人員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考核收費、考核檔案、原始資料、鑒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情況。評估合格的,由“煤炭指導中心”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換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不合格的鑒定站,將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年度檢查和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煤炭指導中心”制定。
第二十條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接受上一級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同時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是在規定的工種、等級范圍的,按照統一標準和規范,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可承擔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職業資格鑒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考評。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的數量應以滿足鑒定工作需要進行確定,一般不低于本單位參加鑒定人員總數的2%。
第二十四條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任職條件及管理辦法由“煤炭指導中心”組織制定,并頒布實施。
第六章 職業技能鑒定條件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以《煤炭工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為依據,具體分為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
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條件:
1、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各類職業培訓實體的畢(結)業生,或通過自學達到初級技術水平的勞動者,可進行初級工職業技能鑒定。
2、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通過中級技術培訓,可進行中級工職業技能鑒定;經評估合格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進行中級工職業技能鑒定。
3、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通過高級工培訓,以及高級技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培訓班的畢(結)業人員,可進行高級工職業技能鑒定。
4、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在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方面成績顯著,并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可進行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5、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原《技師合格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大型工程施工、大型設備安裝調試和維修等實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提出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具有培養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可進行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6、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者,進行相關專業高級工及以下等級職業技能鑒定,可免于理論考核。
7、參加國家、部(省)、地(市)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視比賽項目與技術等級標準的水平,或有特殊貢獻的工人,經同級勞動工資部門批準,可不受時間間隔限制進行中級工、高級工的職業技能鑒定;經主管部門推薦,報上一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批準,可不受時間間隔限制進行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第七章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答案,統一評分標準。試題一律從試題庫中提取。“煤炭指導中心”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國家題庫技術標準,建立煤炭試題分庫,報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認定后,公告實施。試題庫由“煤炭指導中心”管理,實行有償服務。通用工種鑒定從所在地方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國家分庫中提取試題。
第二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卷由“煤炭指導中心”直接提供或采用保密方法以清樣形式發送。發送的主要內容為: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操作技能鑒定所需設備、工具和材料的清單等。
第二十九條 試卷印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印刷、復制秘密載體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煤炭指導中心”負責監督試卷的印制、運輸和發放。一旦發生失密,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技術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第八章 證書
第三十一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具有相應技術等級職業資格的憑證,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確定相應待遇、支付報酬的依據。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就業、上崗,優先安排生產、經營承包項目和示范、推廣項目等。
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頒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證書的使用、核發、印鑒等管理辦法,由“煤炭指導中心”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職業技能鑒定統計報表制度。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煤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原《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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