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 6月1 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辦法
關于扎實做好春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礦山…
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師…
金屬非金屬礦山智能化建設指南(2025…
礦山智能化建設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摸底調研工…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煤礦)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