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礦山安全規程(露天部分)
發 文 號:(83)冶安字第746號
發布單位:(83)冶安字第746號
第一百八十三條 采場外的地面低壓電氣設備的供電,應采用380/220伏中性點接地的供電系統。但采場內不得采用中性點接地的供電系統。
第八章 防排水和防火
第一節 防水排水
第一百八十四條 礦山必須建立防、排水機構。大、中型露天礦應設專門水文地質人員,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每年應編制防排水計劃,定期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第一百八十五條 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峒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都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 礦山必須有排水設備,建立排水系統。采場內有滑坡時,應在滑坡體的上方設截水溝。
必須防止地表、地下水滲漏到采場。
第一百八十七條 礦床疏干過程中出現的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的地表陷落范圍,應及時圈定,并設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由礦區總變電所至采場排水設備的輸電線路,應采用雙回路供電系統。各種排水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二節 防水
第一百八十九條 礦山的建(構)筑物和大型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 離城市15公里以外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成立兼職消防隊。
第一百九十一條 給設備加注燃油時,嚴禁吸煙和明火。
采掘設備上禁止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禁止用汽油擦洗設備。
使用過的油紗等易自燃材料,應妥善管理。
第九章 工業衛生
第一百九十二條 新職工入礦前,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合從事礦山作業者,不得錄用。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接觸粉塵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對矽肺和其他職業病患者應按照衛生部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和診斷標準定期進行復查和鑒定。確定不適于原工種的,應及時調離。
第一百九十四條 破碎場、廢石場、尾礦壩等粉塵和有毒氣體污染源,應當位于工業場地和居民區的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
第一百九十五條 礦區生活飲用水和浴室都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礦山各產塵作業點,必須采取密閉除塵、噴霧灑水、濕式作業等綜合防塵措施,空氣含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產塵作業點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佩戴個體防塵護具。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員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容許濃度,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并須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測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人員作業場所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經過努力暫達不到時,也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一百九十九條 采場應設飲水站,及時供給職工符合衛生標準的飲水。職工在邊遠地方作業,應發給隨身攜帶的水壺。
第二百條 深凹露天礦應妥善考慮通風問題。運送礦(巖)的汽車宜設有廢氣凈化裝置。
第二百零一條 采場附近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
第二百零二條 礦山應根據氣候特點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或防凍避寒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挖掘機、鉆機、汽車司機室,根據不同條件,宜采取單機防護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本規程的同時,還必須執行或參照執行國家和各主管部頒發的有關規程。
第二百零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百零六條 本規程的規定與國家法規不符時,以國家法規為準。
注釋:
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系指變電所、空壓機站、炸藥庫、油庫、信號樓、總調度站、主要卷揚機房、主要泵站、溜井和破碎機站。
要害崗位人員系指爆破工、炸藥加工人員、鍋爐工、信號工、掛鉤工以及大型鏟裝運設備的司機和挖掘船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