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由本企業或委托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資格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經過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從業人員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采用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廠房、作業場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工藝,儲存方式、設施,應當符合或者不低于《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中相應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規定。
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
第十五條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裝置、設施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本單位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辯識、確定本企業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或者不低于《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中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危險化學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要求,編制的危險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與本企業危險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配套的危險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應當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應當有義務消防隊。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配套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已進行危險性鑒別、評估,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已進行登記,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建立本企業危險化學品檔案。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中相應的國家標準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使用定點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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