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為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年度執法計劃的編制工作,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了《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
一、總則
1.為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的編制工作,科學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授權、委托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執法計劃),適用本辦法。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下同)批準,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根據授權或者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報授權、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4.各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相互銜接,避免在監管對象、內容和時間上重復或者脫節。
5.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執法計劃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編制原則與考量因素
6.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編制執法計劃。
7.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執法計劃,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行政執法人員的數量;
(2)負責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及其安全生產狀況;
(3)道路交通狀況、執法車輛和技術裝備配備情況;
(4)必需的工作經費;
(5)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領域、行業和企業等事項;
(6)影響執法計劃執行的其他因素。
8.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執法計劃,應當測算本機關總法定工作日、執法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和非執法工作日。
總法定工作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總數的乘積。納入計算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的比例,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60%,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70%,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80%;授權、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90%。
執法檢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監管執法機關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對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活動的工作日,其數額為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和非執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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