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專家審查結論分為:建議同意(建議通過)、建議修改后同意(建議整改后通過)、建議不予同意(建議不予通過)。
修改、整改后的報告需要經過專家組組長認可并簽名。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專家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受理機構應當自衛生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領取人身份證領取批復文件。受理機構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人應在批復文件領取單上簽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已備案或審核批準的建設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備案或審核批準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和變更后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發布的《衛生部關于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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