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規定: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應急救援預案種類包括:尾礦壩垮壩、洪水漫頂、水位超警戒線、排洪設施損毀、排洪系統堵塞、壩坡深層滑動、防震抗震和其他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應急通訊保障、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應急行動和其他。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強化應急管理。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加強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熟悉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認真落實汛期或極端氣候下企業負責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保障能力。建立與周邊村鎮的應急響應機制,完善搶險應急預案,為下游居民和重要設施安全提供有效的應急保障。
這里提出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是指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和尾礦庫周邊村鎮要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在尾礦庫發生事故或險情時,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立即停止生產、疏散人員、消除險情等緊急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一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除應取得工商、稅務等基本證照外,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測井等作業的企業還應取得地質勘察資質證、放射性物品使用證;物探等涉爆單位還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許可證等國家法規規定的證照。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屬高風險行業,企業應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配套相應考核機制,確保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建立完善培訓管理機制,確保所有崗位人員定期得到安全方面的培訓;建立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分層培訓機制,嚴格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師傅帶徒弟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三項崗位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等崗位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
3.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是鉆井作業的重要指導文件。鉆井地質設計為鉆井作業人員提供明確的地質構造特征和地層地質信息,并針對地質錄井提出特定的要求,同時提供相關井的復雜情況描述,并針對具體井況提供地質預告。鉆井工程設計的基礎是鉆井地質設計,針對特定的油氣井,對鉆機選型、井身結構、鉆進方法、鉆井液油氣層保護、固井及井控等進行設計,并根據可能存在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鉆井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4.必須按設計配備井控裝備,落實井控防范措施。
井控裝備是實施油氣井壓力控制、預防井噴和防止井噴失控的重要裝備。井控設備能在鉆井過程中對地層壓力、地層流體、鉆井主要參數、鉆井液參數等進行準確監測和預報,當發生溢流、井噴時,能迅速控制井眼中流體的排放,并及時泵入壓井液重建井底與地層之間的壓力平衡。即使發生井噴失控乃至著火事故,井控設備也可為后續處理提供有利條件。因此,必須按設計配備相應的井控裝備,嚴格落實井控防范措施。一整套井控設備至少應包括:防噴器組及控制系統、井控管匯、內防噴工具、鉆井液加重等處理設備。
5.必須確保在含硫地區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
硫化氫不僅嚴重威脅著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對鉆具等設備有腐蝕作用。發生在重慶地區的2003年“12·23”和2006年“3·25”等井噴事故的嚴重后果充分證明了含硫地區進行油氣鉆井作業的高危險性。含硫地區的油氣井的設計、鉆具管具設備、鉆井液、井場布局等必須滿足硫化氫鉆井的相關規范要求,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特定的防硫化氫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作業現場必須按設計配備足量的硫化氫監測儀、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和呼吸空氣壓縮機,并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點。在作業區域內的不同位置應設置硫化氫檢測設備,不間斷的監測硫化氫的泄漏及濃度,進入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配帶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儀。鉆臺上下、振動篩、循環罐等氣體易聚集的地方應使用防爆通風設備驅散聚集的硫化氫。作業隊應定期開展防硫化氫泄漏演練等。通過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加強現場防硫化氫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確保含硫地區生產作業的安全。
6.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吊裝、有限空間作業等內部許可制度。
動火、吊裝、有限空間、挖掘等作業屬于特殊作業,也是高風險作業,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是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管理重點關注的施工作業。應嚴格杜絕該類作業的隨意性,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實行作業許可票證管理,嚴禁無作業票作業。作業許可的流程應包括作業申請、作業風險評估和安全措施落實、作業現場審核與作業批準、作業實施與現場監督、作業延期或取消、作業關閉等過程。嚴格控制該類特殊作業的時間、地點、人員、設施設備及工器具的完整性、作業現場的防范措施,并認真落實現場安全監督人員責任。原則上應杜絕在節假日從事該類特殊作業,確有需要時,要進行作業升級管理,執行更嚴格的現場防范措施和作業審批制度。同時,嚴禁多個特殊作業同時交叉作業。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簡稱“四新”)時,應確保其通過安全論證,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屬于變更管理的范疇,要確保滿足變更管理的程序。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實際操作培訓,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并了解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加強對油氣儲罐等重大危險源普查、評估、登記建檔、備案、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二是與重大危險源相關聯的生產裝置應裝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中含有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四是要對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對一些工程項目進行外包,由于承包商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或存在分包、轉包等因素,給安全生產埋下隱患。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要針對每一項外包工程,切實把好承包商的資質、安全業績、人員素質、施工監督和現場管理等關口,嚴格實行準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嚴格實行施工現場人員準入制度,加強作業現場監督。應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機制,對隊伍資質不全、安全業績不佳、人員素質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現場監督不到位的承包商應堅決清退。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石油天然氣開采作為高風險作業,必須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第一時間調動有效資源進行現場應急搶險。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野外作業的特點,按照“平時戰時、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視應急體系建設,做到應急準備“平時戰時化”,時刻緊繃應急管理這根弦。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中的典型突發事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強化員工的應急技能和應急能力,檢驗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協調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科學處置能力。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海洋石油企業除應取得工商、稅務等基本證照外,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測井等作業的企業還應取得地質勘察資質證、放射性物品使用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是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保證,可有效防范海洋石油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風險,保證從業人員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制度。企業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切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和政策,在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2.必須確保出海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再上崗。
海洋石油行業是全世界公認的高風險行業之一,對新錄用人員、轉崗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出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提出了嚴格要求。新錄用人員大多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對與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了解;轉崗人員一般對新上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場所、所用設備、操作內容都具有較大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所以,出海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照法規要求,經過安全救生、井控、防硫化氫、油氣消防、穩性與壓載、無線電操作以及特種作業技術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3.必須嚴格落實海洋石油設施設計、建造和運行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
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一項特有制度。發證檢驗的對象不僅限于安全設施,還包括了整個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設計方案和圖紙審查、材料測試和分析、建造安裝過程監理、竣工檢驗等內容。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發證檢驗制度是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國內外具備相關能力的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中國海域對海上油氣生產設施進行第三方檢驗。檢驗合格并取得檢驗合格證后,油氣生產設施方能投入使用和繼續使用。發證檢驗包括建造檢驗、生產過程中的定期檢驗和臨時檢驗。
4.必須安裝防噴控制系統,自溢井必須安裝井下安全閥。
防噴控制系統是海洋石油預防井噴和防止井噴失控的重要手段,是鉆井設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石油鉆井過程中,為了防止地層流體侵入井內,井筒內的鉆井液壓力一般會略高于地層壓力。在鉆井過程中,常因各種因素的變化引起油氣井的壓力控制遭到破壞而導致井噴,這就需要依靠防噴控制系統實施壓井作業,重新恢復對油氣井的控制。一套完整的防噴控制系統是對井噴事故進行預防、監測、控制、處理的關鍵設備,是安全鉆井的可靠保障。
井下安全閥是確保海上自溢井安全生產的井下工具,通常安放于井筒上部,與油管相連。當因開采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造成井筒內流體流速迅速增大時,就需要開啟井下安全閥,關斷流體通道,可有效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安全。
5.必須按規定辨識拖航、動火等作業風險。
海上平臺拖航因存在惡劣海況等諸多不利因素,拖航作業風險較大,國內外曾發生多起因拖航作業引起的重大事故,如1979年我國“渤海二號”鉆井平臺在拖航途中發生翻沉,造成72人死亡。因此拖航前,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辨識,制定作業方案,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按方案作業,并經過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的拖航檢驗。在海上平臺進行電氣焊、烘烤或者打磨等作業危險性較大,作業前也必須進行風險辨識,并嚴格落實審批制度。
6.必須確保消防、救生、逃生設備齊全完好。
海上油氣生產平臺遠離陸地,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很難及時得到外界的消防和救生援助,只能依靠自身的消防、救生和逃生設施,因此必須做好相關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性能完好。各類滅火設備應定期檢測檢驗,保證足夠的壓力;消防泵和消防栓等必須保證管道通暢、功能完好;各類救生載具,如救生艇、救生筏、救助艇等應按要求配備并保持完好,平臺還應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等救生設備。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海洋石油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簡稱“四新”)時,應確保其通過安全論證,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屬于變更管理的范疇,要確保滿足變更管理的程序。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實際操作培訓,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并了解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在采用“四新”時,應事先就可靠性和安全程度進行系統分析,分析文件應獲得發證檢驗機構的認可。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海洋石油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措施并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二是與重大危險源相關聯的生產裝置應裝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中含有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四是要對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海洋石油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對一些工程項目進行外包,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發包單位應事先審查、定期檢查承包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保證外包工程安全投入;向承包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要針對每一項外包工程,切實把好承包商的資質、安全業績、人員素質、施工監督和現場管理等關口,嚴格實行準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加強作業現場監督。應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機制,對隊伍資質不全、安全業績不佳、人員素質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現場監督不到位的承包商應堅決清退。
10.必須確保應急演練到位。
海洋油氣開采作為高風險作業,必須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第一時間調動有效資源進行現場應急搶險。要針對海洋石油作業的特點,按照“平時戰時、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視應急體系建設,做到應急準備“平時戰時化”,時刻緊繃應急管理這根弦。海洋石油企業應制定防臺風(風暴潮)、防井噴等應急演練計劃和方案,定期開展各類應急演習,強化員工的應急技能和應急能力,檢驗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協調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科學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