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開展油氣輸送管線等
安全專項排查整治的緊急通知
安委〔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3年11月22日,山東省青島經濟開發區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該事故暴露出前一階段一些地區和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未實現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隱蔽工程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徹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同時,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業隱蔽致災隱患突出,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油氣等各種易燃易爆品輸送管線的專項安全大檢查,消除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決定,從現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專項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標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對全國范圍內石油天然氣(包含煤氣)、危險化學品等各種易燃易爆品輸送管線進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隱患,徹底解決問題;深入自查自糾,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實制度、科技、培訓、管理、設備、現場等各項安全生產基礎,致力于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查規劃、選址和設計及總平面布置等情況。
一查管道規劃建設和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與各類用地布局相協調,與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線、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相銜接;建設規劃總體布局和選址是否符合相關城市規劃規范、工程設計規范、安全規程等技術標準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則,考慮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質條件等合理規劃并布局;
二查線路選擇是否滿足《輸油管道設計規范》中對避開地震、山洪及地質災害區域的規定,確需穿越地震活動斷層等區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災措施;
三查油氣、危險化學品輸送等管道是否與居民區、工廠、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口密集區以及建(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線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其他強腐蝕性管道及設施等有安全保護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和氨、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的情況;
五查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市政公用管線、民用管線交叉的情況,以及民用管線封閉空間內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
六查是否有情況不明或改變線路但風險不明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
七查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八查敷設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油氣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
九查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配備了壓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設置了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
十查管道經過的封閉空間是否設立了泄漏報警檢測設施等。
(二)查管線質量及完好情況。
一查所有管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要求,管道是否經過檢驗檢測合格;
二查地面管線是否存在腐蝕、破損、開裂、變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現象;
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設施和備用系統;
四查是否有難以發現隱患的隱蔽工程;
五查管線是否被違法占壓,上方和沿線是否有違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構)筑物,占壓情況是否上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得到處置等;
六查管道上是否裝有打孔盜油盜氣閥門等破壞裝置;
七查管道是否辦理使用登記。
(三)查防雷、防靜電和絕緣保護措施情況。
一查工藝管網、建(構)筑物、設備設施、電氣儀表系統是否按照《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等規范、規程和標準設計安裝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
二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規程》要求對輸油泵、加熱爐、壓縮機組等輸油氣生產設備、設施設置自動保護裝置,并定期檢測;
三查是否按照《埋地鋼質管道外防腐層修復技術規范》和《埋地鋼質管道陰極保護技術規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絕緣與陰極保護措施等。
(四)查日常維護運行情況。
一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了巡護制度,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線特定區域范圍內建立維搶修隊伍或配備專門人員,配備維搶修車輛、設備和機具,合理儲備管道搶修物資,對管道線路進行經常維護,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過協議方式委托相應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隊伍進行管道的維搶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設置了明顯標志,對發現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是否及時進行了處置;
三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管道是否及時進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檢維修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并認真落實檢維修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制度,加強檢維修過程可燃氣體的監測;
五查轉產、停產、停用的管道是否檔案完整并得到妥善處置,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監測,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六查發現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運行安全的活動、企業無法協調處置時,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要求及時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相關部門是否及時協調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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