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三)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確保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十四)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在一定區域內,加強煤礦企業招工信息服務,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核、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并加強監管。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
(十五)保護煤礦工人權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快變“招工”為“招生”,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制定考核辦法、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各地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范圍。
七、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十七)落實地方政府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一崗雙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強化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履行監管職責不力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管理權限落實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局長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中央企業煤礦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不得交由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
(十八)明確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基層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能力建設。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開展突擊暗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要依法提請地方政府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準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停產整頓煤礦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采、以煤田滅火或地質災害治理等名義實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要停止審批停產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電力部門要對停產整頓煤礦限制供電。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組織及時修訂煤礦設計相應標準規范,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十九)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中央財政和所在地省級財政給予支持。加強地方礦山救護隊伍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地方財政給予支持。煤礦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沒有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必須建設兼職輔助救護隊。煤礦企業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二十)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建設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煤礦或煤礦集中的礦區,要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加快研制并配備能夠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進設備。支持重點開發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臺,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索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裝備。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管監察并認真組織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社會監督,嚴格追究責任,確保各項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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