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規范(試行)
發 文 號:衛監督發〔2012〕81號
發布單位:衛生部
發布日期:2012-12-19
實施日期:2012-12-19
第七條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所需人員、技術、經費等條件。
第八條 跟蹤評價信息,應當作到真實客觀,記錄準確,資料完整。
第九條 根據跟蹤評價任務,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可以組織相關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聽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檢驗檢測等單位及食品從業人員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和意見、建議。
第十條 按照標準類別和跟蹤評價內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開展跟蹤評價工作:
(一)問卷調查;
(二)現場調查;
(三)指標驗證;
(四)專家咨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評價任務來源及方法;
(二)標準的跟蹤評價情況;
(三)數據分析及結論;
(四)意見及建議。
第十二條 跟蹤評價結果表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修訂的,衛生部應當適時制(修)訂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食品安全財政預算申請。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