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七)樹立統計質量意識。廣大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者要恪守“不出假數、真實可信、準確完整”的統計職業操守,始終把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工作的生命線,切實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在調查方案和報表制度設計環節,要提出數據質量控制的要求和標準,充分考慮數據質量控制的難度。在統計調查實施過程中,要做到數出有據、嚴格審核,采取有力措施解決瞞報、漏報和虛報等問題。
(八)堅持會審會商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綜合統計管理機構要牽頭建立數據會審會商工作機制。由不同單位調查產生的同一統計數據,以及不同單位調查產生的高度相關的統計數據在定稿前都要進行會審會商。統計調查單位必須向參與會審會商的各方說明統計技術規范和數據產生過程,待協商一致后方可發布使用。對于公眾密切關注、社會影響大的統計數據,統計調查單位要會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數據可靠性和適用性評價,確保統計數據客觀反映現實情況。
(九)規范數據調整程序。統計人員應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不得隨意自行修改。對于審核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給原始數據填報單位,由基層統計人員核實、確認和修改。已發布使用或會審會商定稿的統計數據,原則上不得修改。確有必要修改調整的,應由報送原數據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負責發布最終數據的上級單位核實同意后予以修改調整。
四、推進統計能力建設
(十)規范統計基礎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研究制訂行業統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完善原始記錄和規范統計臺帳為重點,對廣大基層單位特別是企業單位的行業統計工作提出規范性要求。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也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落實工作規范,推進行業統計基層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從源頭抓好統計能力建設。
(十一)加強統計隊伍建設。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如有變動,應當做好統計業務和統計資料的交接,并及時通告有關單位。要支持統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鼓勵統計人員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探索建立統計專業人才庫,加強對人才的選拔、儲備,發揮統計骨干人才的作用。
(十二)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要求,構建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統計信息系統。要為統計人員配備電腦并提供上網條件,高度重視統計信息網絡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穩妥推進聯網直報工作,督促軟件設計單位加強技術服務,探索推進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和遙感技術等收集、審核統計數據。
(十三)提升統計服務水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與分析,為政府提供準確、及時的統計信息和政策建議。提高對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服務水平,在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公開,增進社會公眾對統計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建立統計快速應急機制,加強對突發事件有關數據的應急統計和分析。增加對國際相關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加強統計數據國際比較。
五、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
(十四)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部門統計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要求和重點任務,確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工作經費和信息設備落實到位,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
(十五)維護統計工作的嚴肅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統計意識,定期對部門統計調查行為和統計數據質量等進行檢查核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對各類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統計部門依法處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的誠信評估、資質核準、考核評比等涉及的數據不得與已經合法程序公布的統計數據沖突。
(十六)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協調系統內外、單位內外,努力創造條件,幫助解決統計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對于統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長期奉獻在統計崗位的同志,要予以關心和照顧,努力營造關心和支持統計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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