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54號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持續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整頓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十一五”期間,全國礦山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47%和45%。但是全國礦山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基礎差的狀況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產安全事故仍然多發,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學習借鑒煤礦整頓工作經驗,為從根本上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降低事故總量,決定于2012—2015年組織開展礦山整頓攻堅戰,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按照嚴格依法、淘汰落后、標本兼治、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采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各類礦山尤其是小礦山,全面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到2015年底,無證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產業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礦山得到依法整頓關閉,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礦山數量有較大幅度減少,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持續下降,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絕特別重大事故。
二、礦山整頓重點
(一)對存在非法違法開采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
2.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限期停產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望的;
2.技術裝備落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范建設、應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臺階(分層)開采的;
4.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地下礦山井下生產系統尤其是通風系統不完善、未實行機械通風,以及采場管理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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