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廳培訓〔201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做好《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三定”規定,《辦法》對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要加強協調,切實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確保培訓工作不間斷、培訓秩序不混亂。
二、根據國務院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法》將原一至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調整為一至三級管理,取消了原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原四級安全培訓機構在其資質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能夠達到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三級機構資質;達不到條件的,在資質有效期屆滿時取消其資質。
三、《辦法》對原一至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準入條件作了調整,原一至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應在其資質有效期內達到《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有效期屆滿時,按照《辦法》的規定重新認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修訂一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并組織做好資質到期一級機構的復審檢查工作;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抓緊修訂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并組織做好資質到期二級和三級機構的復審檢查工作。新的認定標準出臺前,對資質到期的安全培訓機構復審檢查,仍然使用原有標準,但準入條件要符合《辦法》的相關規定。
四、《辦法》對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作出了應具備相應作業類別專職教師和實際操作場所的規定。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資質條件,切實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質量。
五、有關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同時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
六、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相關認定標準,加大投入,加強基礎建設,確保培訓的硬件設施和軟件水平達標。
各地區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如出現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反饋(聯系電話:010-64463082)。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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