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2010年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情況的通報
安監總廳管三〔201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0年,按照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的部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部分省級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繼續組織開展了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以下簡稱藥物抽檢)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0年,總局委托國家安全生產宜春、醴陵和瀏陽三個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抽檢了9個省(區),共檢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180家、批發企業266家,查出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1家(見附件1),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44家(見附件2)。
全國共有21個省(區、市)組織開展了藥物抽檢工作。省局藥物抽檢共檢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1907家、批發企業1033家,查出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2家(見附件3),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12家(見附件4)。
二、主要問題
(一)經營環節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問題依然突出。2010年,總局委托藥物抽檢查出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四川、貴州、寧夏7個省(區)共有44家批發企業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占抽檢批發企業總數的16.5%(與2009年相比上升了2.6個百分點)。其中,4家批發企業2009年、2010年連續被查出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
總局委托藥物抽檢在經營環節共發現76個含氯酸鉀產品,有54個產品的包裝標注或購銷合同涉及安徽、江西、湖南、廣西、四川5個省(區)的50個生產企業名稱。省局組織藥物抽檢在經營環節發現14個含氯酸鉀產品,有10個產品的包裝標注或購銷合同涉及江西、湖南2個省的10個生產企業名稱。
(二)煙花爆竹流向登記、產品標識和購銷合同不健全,經營行為不規范。總局委托藥物抽檢發現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貴州5個省的91家生產企業和河南、湖南、廣東、四川、貴州5個省的18家批發企業仍未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見附件5);相當一部分企業雖然進行了產品流向登記,但其內容、形式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總局委托藥物抽檢在經營環節發現的76個含氯酸鉀產品中,有22個產品未標注生產企業,有33個產品雖標注了生產企業但無該產品購銷合同,這55個產品均無合法購進渠道證明;省局組織藥物抽檢也發現了許多未標注生產企業及無購銷合同的含氯酸鉀產品。
(三)一些地區對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重視程度減弱,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和總結藥物抽檢工作。天津、山西、上海、福建、廣東、廣西、貴州、西藏、青海、寧夏10個省(區、市)未開展藥物抽檢工作;河北、浙江僅以質監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檢代替藥物抽檢;北京未報送工作總結。
(四)個別地區仍存在將執法收繳的煙花爆竹存放在批發企業倉庫、與其經營產品混存的問題。這一現象在河南省的一些地區較為突出,一是基層監管部門未能及時妥善處置收繳的煙花爆竹,導致隱患滯留、積聚;二是批發企業倉庫管理混亂,將非法、違法產品與合格產品混存,對倉庫安全構成威脅。
(五)個別地區安全監管不到位,放任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企業違法生產。本次總局委托藥物抽檢發現,江西省11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整頓提升改造期間,仍然組織生產(見附件6)。
三、工作要求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8〕194號)要求,鞏固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成果,堅決杜絕違規生產和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行為,現針對本次抽檢情況提出如下要求:
(一)認真核實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來源。對違規產品標稱生產企業與購銷合同上生產企業一致的,認定該生產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對違規產品未標明生產企業、無購銷合同,也不能證明違規產品合法來源的,認定該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且情節嚴重;對購銷合同上生產企業與產品生產企業不一致的,要認真核實是否存在生產企業向其他生產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出售的行為,此類行為視為未經許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對無購銷合同的違規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要認真核查該生產企業是否確系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行為,并列為下一階段重點抽檢和監管對象。
(二)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一是對本次抽檢發現的違規產品,依法收繳并移交公安機關妥善銷毀;二是對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三是對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和未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的批發企業依法給予經濟處罰,對兩次以上查出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及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且情節嚴重的批發企業,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四是對生產企業向其他生產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出售的,依法進行處罰;五是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后仍擅自生產的企業,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上限給予處罰;六是對質監部門通報的2010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發現的問題,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做好監管和處罰工作。
(三)進一步依法規范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間的購銷行為。督促指導企業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2008)要求,建立健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并持續將流向登記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作為各類督查、檢查的重點內容。積極會同工商等部門指導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依法簽訂購銷合同,規范合同內容及形式。督促批發企業把好進貨關,嚴禁采購和銷售各種違規產品、非法產品及包裝標識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產品。
(四)規范執法收繳的煙花爆竹處置工作。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配合公安等部門及時妥善處置各種執法行動中收繳的煙花爆竹,消除隱患。嚴禁將收繳的煙花爆竹在倉庫內與合格產品混存,嚴禁將收繳煙花爆竹通過批發企業再出售。
(五)高度重視并認真組織開展藥物抽檢工作。各省局要按照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和年度抽檢比例,繼續認真組織開展2011年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總局報送工作總結。
請相關省局于2011年4月底前將此通報的相關問題核查情況和對違規企業處罰情況書面報送總局。
附件:1.2010年總局委托藥物抽檢查出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名單
2.2010年總局委托藥物抽檢查出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名單
3.2010年省局組織藥物抽檢查出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名單
4.2010年省局組織藥物抽檢查出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名單
5.2010年總局委托藥物抽檢發現未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的企業名單
6.2010年總局委托藥物抽檢發現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擅自組織生產的企業名單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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