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煤礦復產復工驗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切實做好煤礦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及節后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1〕18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復產驗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督促煤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把關,有序驗收,絕不允許搞形式、走過場。要把復產驗收與進一步強化煤礦基礎管理相結合,將有關制度措施落實到位,具體做到五個結合:
1.與打非治違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行為,對非法煤礦發現一處、關閉一處,對違法行為嚴加懲處。
2.與隱患排查相結合。對復產驗收中發現的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做到不整改完畢不驗收、不復產。
3.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相結合。煤礦要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確保煤礦領導干部到崗到位、全程監督,絕不允許空班、漏崗。
4.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相結合。要把煤礦復產驗收作為提升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的契機,全力推進,做到按標準復工。
5.與加大職工隊伍培訓力度相結合。針對一些小煤礦在停產期間工人有所流失或輪換,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的問題,在復工驗收時,要按規定對新招錄工人進行培訓,對返崗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三、切實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和現場通風管理。各地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2010年11月2日召開的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先抽后采、綜合治理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要加強井下現場管理,嚴格落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加強局部通風管理,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凡空班漏檢、通風系統不完善、風量不足的,不得進行作業施工。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作業施工前必須先檢查瓦斯,否則不得進行作業施工,瓦斯積聚超限的,要制定措施進行排放。
四、切實加強煤礦機電管理。各煤礦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煤礦機電設備,入井前要嚴格檢驗,使用中嚴格落實機電設備的檢驗、維修制度,確保機電設備運行可靠、完好率達標。要加快設備更新,嚴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對井下使用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機電設備要立即更換,杜絕電氣失爆。在維修井下機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時,要按規定檢查瓦斯,嚴禁違章作業。
五、進一步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工作。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精神,研究制定相關措施,落實工作要求。要嚴格安全許可,嚴格執行小煤礦整頓關閉政策,堅決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小煤礦。對沒有能力有效治理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其他嚴重災害的小煤礦,要立即停產,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論,由地方政府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繼續支持有條件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兼并重組小煤礦,督促指導參與兼并重組的各方明確主體、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加大投入。
六、嚴格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湖南省在水花嶺煤礦“3?3”和金月煤礦二礦“3?11”事故發生后,立即進行了行政問責,對事故涉及的縣、鎮有關責任人作出了免職處理。各地要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嚴格追究責任。要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層次的技術和管理原因;更加注重事故調查過程中的協調溝通;更加注重完善掛牌督辦制度,落實事故后約談、現場分析會、事故通報和跟蹤督導“四項制度”;更加注重總結各類事故中的共性和規律性問題。要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導致事故的查處力度,加大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力引發事故的查處力度,加大對事故后瞞報、謊報、遲報、逃匿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加大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請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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