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于印發
《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1〕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張德江副總理2010年11月2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發表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以安全管理為基礎、科技投入為支撐、政策扶持為保障、結構調整為根本進行綜合治理”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提出了《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努力降低瓦斯事故總量,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
2011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全國煤礦瓦斯防治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核心,以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以進一步減少瓦斯事故總量、遏制煤礦瓦斯重特大事故為目標,圍繞全面落實“三深化”、“三推進”重點任務和建設完善“六大體系”、著力提高“六個能力”的總體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強力推進瓦斯先抽后采、綜合治理根本措施和瓦斯抽采達標、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兩個四位一體”綜合措施的落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加大科技支撐和政策扶持,全面推進“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確保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新進展,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一、強力推進瓦斯抽采達標
1.組織落實“先抽后采、綜合治理”瓦斯防治根本措施。深刻領會張德江副總理關于“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先抽后采、綜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以安全管理為基礎、科技投入為支撐、政策扶持為保障、結構調整為根本進行綜合治理”的要求,把瓦斯防治工作作為煤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發揮瓦斯防治領導小組作用,進一步加強對瓦斯防治工作的領導,落實監管監察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深入分析本地區瓦斯防治工作重點難點,不斷完善瓦斯先抽后采、綜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工作落實到位。
2.認真貫徹落實瓦斯抽采達標規章標準。進一步加強瓦斯抽采達標規章標準的宣貫,督促所有應抽采瓦斯的礦井認真貫徹落實《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進一步完善瓦斯抽采技術措施。研究制訂《煤礦瓦斯抽采達標規定》,并采取組織學習培訓、專家解讀、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大力宣貫落實,提高礦井抽采達標能力。
3.建立完善瓦斯抽采達標評估檢查制度。督促煤礦企業牢固樹立“抽采不達標不生產”的理念,將瓦斯抽采達標作為確定煤礦生產能力的一項約束性指標;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責任制和機構,配備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抽采達標的自評估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辦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獎懲等制度,每年要對所屬礦井的瓦斯抽采達標工作計劃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4.多措并舉強力推進落實瓦斯抽采各項措施。進一步建立完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統,做到抽采系統能力足夠、設施完善,抽采計量和參數測定準確,抽采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抽采時間和抽采效果,保持抽采達標煤量與生產準備及回采煤量相平衡;強化現場管理,采取多種可能的抽采技術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加強協調,完善瓦斯利用機制,推動稅費優惠、財政補貼、發電上網、價格調節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加大以利用促抽采工作力度;組織開展瓦斯抽采達標監督檢查和專項監察,對落實不力的重點地區開展跟蹤督辦,對抽采不達標的礦井實施停產整頓等處罰措施。
5.推進采煤采氣一體化。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照一個開發主體、采煤采氣一體化原則,完善煤炭、煤層氣協調開發體制機制,繼續推進煤炭和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的解決,完善煤層氣開發的政策、技術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成立瓦斯抽采利用專業公司,促進煤礦企業與瓦斯抽采企業的合作;制定并嚴格落實《煤層氣地面開發安全規程》,加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安全監管監察;凡煤層氣含量高于國家規定標準并具備地面開發條件的,必須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優先選擇進行地面抽采煤層氣,促進煤層氣和煤炭資源協調開發。
二、強力推進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兩個四位一體”措施
6.認真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加強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督促建立和完善防突機構和專業隊伍,強化突出礦井地質基礎工作,編制突出礦井區域性治理技術方案,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協調地方政府和企業制定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鼓勵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保護層,落實大面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加強礦井揭煤管理,凡揭煤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揭開突出煤層,或誤揭開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7.建立不具備防突能力礦井退出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建設,制定并落實礦井防突能力評估辦法,把是否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作為評估煤礦企業是否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標;研究提出針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技術經濟政策,建立對不具備防突能力礦井實施有序退出的機制。組織開展礦井防突能力達標監督檢查和專項監察,對不達標煤礦實施停產整頓等措施。對發生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礦,要立即啟動礦井防突能力評估,對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采取停產整頓、限期改正直至關閉等措施。
8.嚴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準入。加強對煤礦企業防治瓦斯能力的審查,嚴格核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項目;不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的企業,不得建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新建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必須堅持首先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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