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八)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產煤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業務部門;建立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的工作機制,并明確職責,實行目標管理。各產煤市(地)、縣(市、區)也要明確負責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的部門或機構,建立完善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嚴格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機構)要加強督促指導,為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創造有利條件。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分工合作,溝通協調,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抓好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工作。
(九)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前期投入大、周期長,各地區要按照“企業負責、市場運作、政府支持、部門協調”的原則,不斷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為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提供資金保障。各地要制定政策,加強引導,鼓勵小型煤礦通過股份制改造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相關部門要積極協調,爭取金融機構對小型煤礦的信貸支持;采取大型煤礦企業兼并、托管等方式,解決小型煤礦技術力量薄弱的難題。各小型煤礦要注重發揮投入主體的作用,提足用好安全費用,保投入、保工期。對于因實施采煤機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通過能力核定予以認可。
(十)機制約束,強力推進。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從產業調整、資源整合、資金扶持、人員分流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相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于具備條件并已列入規劃而不進行機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礦,禁止其整合其他煤礦或者擴儲煤炭資源;對于具備條件而沒有采用機械化開采的新建、改擴建煤礦項目,不得進行項目核準(審批);對于不實施機械化改造、通過增加采掘工作面數量盲目擴大規模的煤礦,在生產能力核定時要嚴格予以限制;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不符合有關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開采技術、采煤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
(十一)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幫助小型煤礦集中培養一批與機械化裝備相適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各煤礦企業要結合機械化改造需求,采取“自身培養、校企聯合、企企聯合”等多種方法,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培訓,提高職工的操作技能。鼓勵具備能力的企業組建綜采工作面安裝、試采、回撤專業隊伍,為實施機械化改造提供服務。
(十二)加強交流,典型引路。各地區要采取多種方式,大力宣傳新形勢下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的重要意義,增強煤礦開展機械化改造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注重學習借鑒成功經驗,加強交流,取長補短;注重培育先進典型,選擇有條件的小型煤礦先行試點,樹立一批機械化改造成功的樣板,及時總結推廣,通過典型引路,以點帶面、逐步推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召開現場會,組織學習參觀,促進全國小型煤礦機械化工作全面開展。
附件:小型煤礦機械化發展規劃編制說明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小型煤礦機械化發展規劃編制說明
為合理有序、積極穩妥地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工作,各地要根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調整產業結構的要求,結合全國小型煤礦機械化規劃目標及各地煤礦開采條件、煤炭儲量、管理水平等實際情況,編制小型煤礦機械化發展規劃。為保證規劃編制的科學合理、切合實際,特作如下說明:
一、規劃編制依據
1.張德江副總理2008年5月在太原召開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座談會上提出的爭取利用三年時間,小型煤礦機械化、半機械化程度達到40%以上的要求;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中關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礦等中小企業機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規定,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的要求;
4.煤炭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標準、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有關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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