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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關于頒發《煤礦安全裝備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發 文 號:煤技字[1983]1029號
發布單位:煤技字[1983]1029號

為了保證新建礦安全生產,今后新建礦井必須配齊必要的安全裝備。現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設計規范》中對于礦井安全裝備的有關規定。頒發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備基本要求(試行)》,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并要求如下:
一、大力加強地質工作,今后為礦井設計所提供的地質精查報告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有關地質資料,要準確、齊全。在田地質精查勘探過程中,設計和科研要密切配合地質部門,根據井田具體條件,研究確定地質資料的具體勘探要求。
二、設計部門應根據《煤礦安全裝備基本要求(試行)》對尚未交付施工的礦井設計做出修改。修改設計所需的地質資料。由有關地質部門補齊。
三、1985年以后(含1985年)移交的在建礦井,由原設計單位修改設計,追加概算,由施工單位負責執行。1985年以前移交的在建礦井,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補充設計追加概算,生產單位負責執行。
四、生產礦井的安全裝備補套,應按照《煤礦安全裝備基本要求》(試行)執行。
五、試行中的協調工作,由技術發展司和安全監察局負責處理。
附一;
煤礦安全裝備基本要求(試行)
一、沼氣防治
(一)沼氣抽放
1.抽放標準
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和《礦井抽放沼氣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凡采用通風方法不能合理解決沼氣問題時,均應采用沼氣抽放措施。
沼氣抽放分全礦井抽放和局部抽放。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必須建立全礦井沼氣抽放系統:
(1)采掘工作面絕對沼氣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
(2)礦井絕對沼氣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分;
(3)全礦井沼氣總抽放量能長期穩定在4立方米/分。
煤與沼氣突出礦井(當開采解放層時)也必須建立抽放系統進行沼氣抽放。
不具備全礦抽放沼氣條件的礦井。其井下個別區域(如某些采掘工作面、巖石裂隙帶、溶洞等)沼氣涌出量在3-5立方米/分時,則需進行局部抽放。
2.抽放系統設計
凡需建立抽放系統的礦井必須有專門的抽放系統設計,并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要求。
上述沼氣抽放系統的設計,需經撫順煤炭研究所進行技術審核,認可后方能按“規程”第147條報批。
礦井抽放的沼氣應充分利用,其利用工程(包括地面儲氣罐、輸送管道和礦區建筑物內的分支管路)在新井設計時一并考慮。儲氣罐容積可按日用氣量的60%設計。
3.沼氣抽放裝備
全礦井沼氣抽放系統應備配的主要設備有:
(1)鉆機
我國目前生產的適用于抽放沼氣的鉆機有多種(詳見附表)。應根據抽放條件進行選型,在設備數量上每個采區應至少配備兩套。
(2)抽放泵
現有水環式真空泵、離心鼓風機和回轉式鼓風機三種設備(詳見附表),在選擇抽放泵時,應按《煤礦安全規程》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執行。
一般要求備水球式真空泵,裝備數量在設計時確定,并應符合《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設置備用泵的規定,其電機應為防爆型,并須安設自動調壓和斷水、停電等保護裝置采用地面鉆孔抽放沼氣時,抽放泵也須配置防爆電機,并應設抽放用水凈化裝置。
(3)孔口設備
孔口設備包括封孔器、流量計和壓力計等。
封孔器可采用橡膠作為膠密封材料,也可采用聚氨酯封孔,要加強密封性,提高抽放效果,封孔深深度一般為3-6米。
流量計目前仍采用孔板式,壓力計為水柱式壓壓差計。
以上設備都要有足夠數量的儲備。
(4)抽放管道監測
抽放管道監測設備是瓦斯抽放系統的重要環節。其設備應能監測管道的濃度,負壓、流量和一氧化碳四個參量,并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留有一套備用,固定式連續監測報警系統還應包括有低限停泵和程控式自動排放裝置。
(5)抽放站環境監測
為防止抽放站內管路泄漏沼氣,發生危害,抽放站應配備沼氣指示誓報斷電儀,并須留有一套備用。
(6)三防裝置
沼氣抽放泵前后三防裝置(防回火、防爆炸、防回氣)目前沒有定型設備,都是各礦因地制宜自行裝設的。今后建設新礦井在設計抽放站時,可參照有關煤礦的裝置,裝備專門設計的三防裝置。
本項“抽放標準”中規定的井下某些地區需要局部抽放沼氣時,可采用具有三防裝置的移動式沼氣抽放泵站。
在全礦井抽放系統中,為增加局部地區抽放負壓,也可采用具有三防裝置的移動式抽放設備,但要分排好全系統的負壓平衡。
移動式抽放泵站必須設在新鮮風流通過的機電峒室內。移動式抽放泵站的安全 設施同地面泵站。
(二)防止煤與沼氣突出
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礦并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一次與沼氣突出。,該礦井定為突出礦井”
對于地質資料表明有突出危險傾向的新井也須按突出礦井設計和管理。
1.抽放系統
凡突出礦井必須抽放系統,其裝備和檢測手段同“沼氣抽放裝備”和沼氣檢測”。
2.措施
(1)在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和有突出傾向的新井設計中,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編制出預防突出措施的專門設計,這些設計必須經重慶煤炭研究所審核,經原設計審批單位批準。
(2)突出礦井石門揭開煤層時,必須進行沼氣壓力測定和煤的突出危險傾向性預測,測定時,可采用煤層沼氣壓力測定儀、△P、f值測定儀等。
(3)突出礦井所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都應在附近的進風道設有通達礦井調度室的直通電話。
(4)突出礦井在前項規定的區域內必須備有供給空氣的壓風管道和能迅速開啟的若干噴咀的避災峒室,峒室內還應配有滿足危險地帶所有工人使用的隔離式自救器或氧氣呼吸器,并設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峒室應設有門扇或擋簾。
(5)突出礦井其電氣設備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四條附表規定配置。
(6)突出礦井在沒有簡易自生氧式自救器前,所有入井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救器。
(7)突出礦井都應設有全礦井的感應式報警通訊網,以備應急時使用。
(8)突出礦井井下采區絞車的電機和電控裝置都應為防爆型。電機車應為防爆特殊型或隔爆消氫型。井底峒室大型非防爆設備應裝備遠程高濃度沼氣斷電儀。
3.裝備
為防治沼氣突出,所有突出礦井均應根據所采用的不同防突工藝配備相應的裝備。這些裝備主要有:
(1)水力沖孔設備(包括沖孔鉆機、煤水氣分離器等);
(2)水力割縫和煤層注水設備(包括水力渦輪鉆、割縫器、高壓泵及注水泵等;
(3)震動爆破和誘導爆破設備(包括巖石電鉆、強力煤電鉆、各種鉆機以及大容量發爆器等)。
(三)沼氣檢測
所有礦井都必須建立沼氣的個體巡回檢測和連續檢測的雙重監測體系。
1.個體巡回檢測
(1)(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高精度的高低濃度沼氣測定儀。
(2)班、組長和技術、管理人員必須攜帶沼氣測定儀或沼氣連續指示警報器。
(3)放炮工必須攜帶沼氣測定儀或報警器。
(4)測風員除必須根據需要配帶高、中、低速內表外,還須攜帶溫度計、濕度計和沼氣測定儀。
(5)單獨作業人員(如井下電工、密閉工、維修工等)和特殊作業人員(如處理溜煤眼堵塞等)均需配備沼氣報警器。
(6)有沼氣的掘進工作面要裝設沼氣連續指示報警器。
(7)專、縣、社、隊小煤礦。至少要配備沼氣測定儀,沼氣連續警報器或互斯檢定燈。但禁止在突出礦井使用瓦斯使用檢定燈。
2.礦井安全監測系統
在有突出危險礦井和高沼氣礦井以及低沼氣礦井的的重點采區和高沼氣采掘工作面必須在地面裝設瓦斯集中監測系統,以監測沼氣為主,同時監測一氧化碳和風速等參量。
集中監測系統的探頭裝設地點,根據礦井沼氣涌出、通風條件及發火情況定,一般至少做到:掘進頭,采煤工作面回流、采區、總進風流的沼氣監測;工作面、采區、總回風的風速監測;工作面采區、總回風流的一氧化碳監測。
3.井下下列地點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安設連續監測的儀器,亦可安裝單機或區域的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1)回采工作面有機電設備的回風道;
(2)有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面相應地點;
(3)突出礦井和高沼氣礦井采掘工作面及回風巷;
(4)低沼氣礦井高沼氣采掘工作面及回氣巷
(5)回風道的機電峒室:
(6)突出礦井的機電峒室;
(7)綜采、高檔普采工作面采煤機和回風巷;
(8)有異常沼氣涌出的采掘工作面;
(9)采用架線機車的高沼氣礦井采區裝煤點
(10)揭開有突出危險煤層的石門。
4.防爆特殊型和消氫型電機車要裝設專用沼氣斷電儀。
5.井下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1)高沼氣礦井所有有沼氣的掘進工作面;
(2)突出礦井的所有掘進工作面;
(3)低沼氣礦井的高沼氣工作面;
(4)高沼氣礦井架線電機車變流峒室電源和主扇要有閉鎖聯系。一旦主扇停,風變流電源自動切斷。
(5)其它可能存在沼氣聚集的裝有機電設備的場所。
6.所有礦區都應建立通風安全儀器檢驗維修站,裝設必要的儀表及裝置(包括風表校正儀),同時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風表、皮托管、干濕溫度計等儀器。
二、粉塵防治
(一)防塵系統
1.所有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其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米?3?,并有備用水池以保證防塵 灑水系統有兩小時以上的正常用水量。
2.采用動壓灑水系統時,必須配置備用水泵。水源不得少于連續二小時的用水量。
3.防塵灑水管路敷設應達到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籠、運輸機轉載點、回采工作面回風道和中間運輸機巷等。
4.在井下所有主要運輸巷道、主要回風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進的巷道中所敷設的防塵灑水管路,須每隔100米安設一個三通,并設閥門。以供清洗巷道時使用。
5.所有回采工作面都要進行煤層注水,并須采用水炮泥、噴霧或其他綜合防塵措施。
6.掘進工作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7條的規定并采用水炮泥。
7.井下煤倉、溜煤眼、翻罐籠、運輸機。裝煤機和其他轉載地點都應采取噴霧降塵或除塵器除塵。
(二) 防塵裝備
1.防塵用的供水系統,必須符合《煤炭工業設計規范》的要求。
2.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兩翼相鄰采區和相鄰煤層都必須裝設水棚或巖粉棚。水棚和巖粉棚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第33條的要求,設有巖粉棚或水棚區段的巷道高度應符合行人通風及隔爆要求。
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也可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設置噴霧灑水。
4.采煤機和掘進機都必須安設內外噴霧裝置。噴霧灑水設備的水壓和流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第32條的要求。原來沒有內噴霧的采掘機械,在制造廠沒有改進生產前,必須加設外噴霧。
5.工作面注水設備包括巖石電鉆或其他鉆機(同沼氣抽放鉆機)。專用注水泵、水表、分流器和封孔器等(見附表)。
6.所有巷道掘進機都應配備專用除塵器。
7.在巖巷工作面和低沼氣的掘進工作面要配備抽出式防塵設備。
8.錨噴支護巷道要采用除塵器等設備。
9.所有礦井都要配備粉塵采樣器、粉塵測定儀和呼吸性粉塵測定儀。上述儀器原則上按采區配備。
10.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所有回風道和運輸道都必須撒布巖粉。因此,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區都要建設巖粉廠,或由礦區水泥廠負責供應巖粉。
11.在粉塵大的礦區。要逐步裝備連續式粉塵測定儀,其關鍵地區的粉塵參數要接入集中監測系統。
12.錨噴設備應采用濕噴或潮噴機。
(三)個體保護
1.錨噴工作面的錨噴隊要配備1型壓風呼吸器。
2.錨噴工作面的打眼工要配備2型壓風呼吸器。
3.采煤機、掘進機、裝巖機的司機和錨噴工作面的攪拌工、噴漿手都要配戴防塵帽。
4.除上述人員外的所有井下接塵人員都要配戴送風式防塵口罩。
三、礦井防、滅火
(一)防滅火系統
1.所有礦井都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立獨立的消防管路系統,其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米3。
2.所有礦井必須在井下各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建立消防材料庫。
3.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米設置支管閥門和消火栓。
4.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合并時,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5.自然發火期在6個月以內的所有礦井。自然發火期6個月到12個月的中厚煤 層礦和12個月以上的厚煤及近距煤層群礦井,必須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選擇下列防火措施:
(1)阻化劑防火設施;
(2)黃泥灌漿防火系統;
(3)粉煤灰。矸石、頁巖注漿系統。
(二)防滅火裝備
1.自然發火三個月內的礦井和和自然發火期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在地面設有成套氣體分析化驗裝備。
2.進風井口呼進風平峒口都應裝設防火鐵門。進風井筒和各水平的的開底車場的連接處,都必須裝設兩道防火鐵門。
3.井下皮帶運輸系統必須安設煙霧或溫度連續監測裝備,當發生火災時能自動噴水或噴粉。
4.井下移動變電站,機電峒室和檢修峒室必須設置自動。干粉滅火器和滅火手雷。
5.井下消材料庫防必須備有消防列車、水泵、泡沫滅火器和其他滅火器材。
6.所有綜采工作面在支架內每隔20米要掛設一臺泡沫滅火器。
7.井下火藥庫、材料庫、并底車場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設計或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規定。
8.自然發火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高沼氣礦井都必須建立火災預測系統,包括束管早期報系統,并在回風流中安設一氧化碳遙測探頭。
9.所有礦井都必須配備必要數量時的攜帶式一氧化碳、氧氣測定儀和必要的各種氣體檢定管,要指定專門人員按規定定期檢測,并在地面建立試驗室。
10.所有礦井必須采用耐燃性的皮帶風筒和電纜。
11.所有礦井都要逐步建立起火災報警系統。
12.標有有效期消防器具都必須按期更換。
13.井下溫度在28℃以上的礦井應采取全面或局部降溫措施,必要時可裝設地面或井下制冷設備。
四、頂  板
(一)頂板管理
1.所有礦井都應掌握礦山壓力顯現規律。設計新井時,應考慮配備頂板觀測儀器儀表。
2.新建(改擴建)礦井以綜采為主,有條件的中型礦井要積極采用綜采設備;新建(改擴建)礦井正規工作面。不得采用摩擦支柱。
3.綜采工作面必須配備適量的圓圖壓力記錄和立柱下縮量自記儀,以掌握支架受力狀況和頂板壓力顯現規律。
4.凡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的工作面,必須配3-5噸的升柱器。
5.周期壓力較大的非綜采工作面要裝設頂板動態監測儀。
6.礦區(或礦井)必須建有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和摩擦支柱性能與質量的檢驗裝備及維修裝備。
7.錨噴支護巷道,都要采用圍巖裂隙探測儀,測定圍巖松動圈,以確保錨噴 支護的效果。
8.錨噴支護巷道要采用巖石強度測定儀經常測定噴層強度。
9.采區動壓巷道都要采用可縮性金屬支架,并配備支架回收設備和地面支架整形設備。
10.采高在1.8米和傾角在15°以下的非綜采工作面,要逐步裝備切頂墩柱。
11.對破碎頂板、應裝設端頭支架。
12.對于特殊頂板,應采用軟化或強化措施。
(二)沖擊地壓
1.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都要逐步裝備預測預報監測系統,同時還要配備地音測定儀和檢測儀,以形成個體檢測和集中監測雙重檢測體制。
2.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都進行煤層注水(預注水和高壓卸載注水)其設備同防塵注水設備。
3.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要采用鉆孔煤粉法和松動爆破法等測定和防沖措施。
4.設計中。要合理的安排開拓部署,開采方法,杜絕沖擊地壓的發生條件。在使用液壓支架時,應選用強力液壓支架,以提高切頂能力。
五、礦山救護
1.所有礦務局(礦)都必須建立礦山救護隊,所有礦礦井都必須建立輔助救護隊。
2.所有井下人員都必須配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和自救器,有煤與沼氣突出礦井必須攜帶隔絕式自救器。
3.所有礦井都應配備自救器氣密檢查儀,天平等檢驗裝置。
4.每個行政區應設礦山救護中心。礦山救護中心和礦山救護大隊(地區救護隊)、中隊、小隊及救護隊個人裝備,必須符合《礦山救護隊工作條例》的規定,并應定期更新。
5.輔助隊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氧氣呼吸器和其他救護器具。
6.礦山救護中心逐步配備直升飛機。
7.救護大隊要裝備DQ-150型惰氣發生裝置、泡沫發生器或液氮發生設備,裝備氣體分析化驗設備。救護中心和年產千萬噸以上的大型煤礦救護隊還要裝備DQ-1000型(或仿波的)惰氣發生裝置或液氮滅火設備。
8.所有救護小隊都要裝備井下救護通訊機、一氧化碳檢測儀、氧氣測定儀及其它氣體檢定管等。
9.所有礦山救護隊必須設有與調度室直通訊電話,電話設專用外線電話,并配有地面無線通訊報話設備。
10.礦區醫院都要裝備創傷救護專用車輛。
六、防治水
1.凡有地表水和地下水威脅的礦井在礦井設計時必須有防治水的專門設計,有條件的礦井在設計中盡量采用潛水泵排水設備。
2.采用防、排、堵、截、疏防水措施時,均應分別配備專用設備。
3.工作水泵的選型,必須按20小時排出24小時正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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