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乱子伦片免费观看,国产免费AV片在线播放,亚州欧美国产在线人,欧美又大粗又爽又黄午夜视频,精品下部隐私100%无遮拦,黄色三级视频网站,亚洲欧美日韩视频一区,久久精品免费老鸭窝,精品国产黑色丝袜高跟鞋,手机看片自拍自拍日韩

安全管理網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關于發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等11個安全標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發 文 號:安監管規劃字[2004]107號
發布單位:安監管規劃字[2004]107號
營業執照復印件外,還應提交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九條 產品標準應為能直接指導產品生產、檢驗要求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技術條件)。
第十條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產品工藝流程圖應能反映申請產品的生產全過程。
第十二條 產品照片應能充分反映產品的結構、外形;由若干獨立單元組成的產品,其照片應能反映出該產品的實際組成。
第十三條 產品設計圖應符合GB4457~4460 《機械制圖》的要求。
(一) 機械類產品應提交產品設計圖;
(二) 電氣產品除提交產品設計圖外,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
(三) 通訊、安全監測監控、救災等系統應提交系統框圖。
第十四條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應包括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單位。零(元)部件屬于安全標志管理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第四章 初 審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對申請材料初審。
第十六條 初審內容包括:
(一)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二) 申請產品是否屬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
(三) 申請產品是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礦用產品;
(四) 申請單位的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注冊資金、生產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
(五) 產品零(元)部件屬于安全標志管理的, 提交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是否真實有效;
(六)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對初審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 對初審不合格的,申請單位應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初審工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進口礦用產品的安全標志申請,按《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綜合審查、發證、公告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綜合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三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綜合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二章 綜合審查
第四條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是否符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發放條件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進行的綜合評判,最終決定是否發放安全標志。綜合審查在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全部完成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綜合審查包括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驗審核、終審四項內容。
第六條 技術審核主要審查技術文件的一致性、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從技術層面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七條 現場評審審核主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正確性、規范性,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相互驗證,并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從生產條件和管理體系等方面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八條 產品檢驗審核主要審查產品抽樣檢驗工作及其報告的全面性、正確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相互驗證,對產品檢驗工作進行評價。從產品性能方面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九條 終審主要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性的審核。綜合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十條 綜合審查合格的,簽署合格意見;綜合審查不合格的,限期進行相關整改,整改合格的,簽署合格意見;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簽署綜合審查不合格意見,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十一條 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
第三章 證書發放
第十二條 綜合審查合格的礦用產品,發放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 按新產品申辦程序申辦的礦用產品,發放附有產品編號、有效期為6個月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按未定型產品或已定型產品申辦程序申辦的礦用產品,發放規定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見附件。
第四章 備案與公告
第十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每月將發放安全標志的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部門。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相關網站、期刊等媒體公告以下信息:
(一) 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二) 暫停或被撤銷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三) 被終止申辦的礦用產品;
(四) 其它需要公告事項。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應向所屬地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部門備案;取得其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部門備案。
備案應提交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獲證產品匯總表、產品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照片等相關技術材料。
備案應在取得安全標志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終止申辦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應交納安全標志申辦費用。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
一、電氣設備(含高、低壓電氣產品、防爆電機、潛水電泵) 3年
二、照明設備(含元部件)                3年
三、爆炸材料、發爆器                  3年
四、通信、信號裝置                   3年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
1.鉆、鑿機具及臺車                  3年
2.錨桿鉆機                      4年
3.工程鉆機                      4年
六、提升、運輸設備
1.輸送設備(含輸送機、人車、礦車及主要元部件)    4年
2.易爆塞、易熔塞                   3年
3.提升設備                      4年
4.礦用鋼絲繩                     3年
5.提升容器及配套、保護裝置              3年
七、動力機車
1.防爆蓄電池電機車及配套電器設備           3年
2.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及配套電器設備           4年
3.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含防爆柴油機)         2年
八、通風、防塵裝備                   4年
九、阻燃及抗靜電產品                  2年
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
1.安全檢測、監控儀器儀表               3年
2.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及配套產品          3年
3.瓦斯抽放設備及儀表                 4年
4.防滅火裝置(含制氮機)               3年
十一、支護設備
1.液壓支架及輔件                   4年
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及輔件               4年
3.錨桿(索)及輔件                  2年
4.液壓支架用膠管及總成                3年
十二、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
1.采、掘機械整機及配套機械產品            4年
2.采、掘機械電控裝置及配套電器產品          3年
3.乳化液泵                      4年
4.礦用泵                       4年
5.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3年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志證書)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安全標志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準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安全標志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在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 安全標志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備案。
第七條 安全標志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志證書規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志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志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范圍、有效期、備注;
安全標志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注;
安全標志編號是安全標志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志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制,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條 取得安全標志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志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志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證書;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標識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 安全標志標識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作、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 礦用產品必須在取得安全標志后,方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第二章 安全標志標識的式樣
第四條 安全標志標識由圖案和安全標志編號組成。在圖案下部標注安全標志編號(編號由字母和數字組成)。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基本圖案如圖1所示。其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圖案另行制定。
第五條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分為標準規格和非標準規格。
(一) 標準規格的基本圖案分為五種規格,第一種規格尺寸如圖1所示。第二種規格尺寸為第一種規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種規格尺寸為第二種規格尺寸的0.66倍,以此類推。
(二) 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模制、絲印、噴漆、蝕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應與標準規格的尺寸成線性比例。
第六條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顏色:
(一) 標準規格安全標志標識為黃色底版,邊框及“MA”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標準規格安全標志標識,其底版和圖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

圖1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基本圖案
第三章 安全標志標識的申請、制作和發放
第七條 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標志標識的申請。
第八條 標準規格的安全標志標識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統一制作、發放;非標準規格的安全標志標識經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條 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安全標志標識,應當按規定繳納標準規格安全標志標識的工本費或非標準規格安全標志標識的監督管理費。
第四章 安全標志標識的使用
第十條 標準規格安全標志標識,須加施在產品外體明顯的位置上,選用的規格與產品外型尺寸相適應;
第十一條 非標準規格安全標志標識,須加施在產品外體的明顯位置上或產品銘牌上;
第十二條 電纜、輸送帶、管材、風筒(布)等產品,加施安全標志標識的間隔距離不大于5m,并保證在最小使用單元內具有不少于一處的安全標志標識。
第十三條 在產品本體上不能加施安全標志標識的,其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加施在產品最小包裝上。
第十四條 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在出廠前加施安全標志標識;獲得安全標志的進口產品必須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標志標識。
第五章 安全標志標識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應向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告知安全標志標識的管理規定,并指導生產單位按規定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第十六條 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志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標識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被暫停或撤銷安全標志的產品,不得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四) 不得利用安全標志標識進行誤導、欺詐活動;
(五)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標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安全標志審核發放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規行為,使其生產的礦用產品滿足標準及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負責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予以指導和支持。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屬地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要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合格的生產單位,提出撤銷安全標志的建議。
第二章 監督管理類別
第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包括年審、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四種方式。
第六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行年審制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年審材料。根據年審情況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定期檢查指在規定時間或周期內進行的檢查。
防爆電氣、安全儀器儀表、通訊監控設備、礦燈、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防爆柴油機械等產品,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第八條 抽查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礦用產品或生產單位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九條 專項檢查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因產品引發事故的;
(二)生產單位或產品被投訴,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礦用產品的性能、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
(四)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的;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其它必要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十條 監督管理的實施可采取年審材料審查、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性能監督檢驗等方法。根據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對象,在實施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技術文件監督審查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是否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說明書、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條 生產現場監督評審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等是否仍滿足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評審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產品技術文件、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標志證書與標識的使用等。
第十三條 產品性能的監督檢驗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是否仍滿足產品標準及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檢驗的主要內容為產品的安全性能。
網友評論 more
創想安科網站簡介會員服務廣告服務業務合作提交需求會員中心在線投稿版權聲明友情鏈接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