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 文 號:吉建管字[2004] 5號
發布單位:吉建管字[2004] 5號
全狀況。
公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五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相關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時,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