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
發 文 號:國辦發〔2003〕082號
發布單位:國辦發〔2003〕082號
第一節 醫療救治機構
醫療救治機構包括急救、傳染病和職業中毒、核輻射救治及后備醫院等機構。1.急救機構。包括緊急救援中心和醫院急診科,構成縱橫銜接的急救網絡。
●緊急救援中心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建立緊急救援中心,原則上獨立設置,也可依托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機構。緊急救援中心接受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內醫院的急救資源,開展傷病員的現場急救、轉運和重癥病人途中監護。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緊急救援中心,在緊急狀態下,經授權具有指揮、協調全省(直轄市)醫療急救資源的職能。必要時,緊急救援中心(120)可以與公安(110)、消防(119)等應急系統聯合行動,實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救援。
縣級緊急救援機構一般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負責服務區域內傷病員的現場急救、轉運和醫院內醫療救治,向上級醫院轉診重癥病人,必要時接受所在市緊急救援中心指揮。邊遠中心鄉(鎮)衛生院負責服務區域內傷病員的轉運。
●醫院急診科
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根據需要選擇若干綜合醫院急診科納入急救網絡,負責接收急診病人和緊急救援中心轉運的傷病員,提供急診醫療救治,并向相應專科病房或其他醫院轉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接受所在市緊急救援中心指揮、調度,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2.傳染病救治機構。包括傳染病醫院、醫療機構傳染病病區和傳染病門診(含隔離留觀室)或后備醫院。
在幾個經濟發達的特大城市建設集臨床、科研、教學于一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中心;其他直轄市、省會城市、人口較多的地級市原則上建立傳染病醫院或后備醫院;人口較少的地級市和縣(市)原則上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病區。市(地)級傳染病醫院(病區)承擔防治任務,負責傳染病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傳染病病人的重癥監護。直轄市和部分省會城市、中心城市傳染病醫院還要具有傳染病救治領域的科研、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區域內技術指導職能;縣級傳染病病區,要具備收治一定數量常見傳染病人的條件,并具備對烈性傳染病隔離觀察的能力,對重癥患者及時轉診。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對傳染病可疑病人實施隔離觀察和轉診。3.職業中毒、核輻射救治基地。
建立完善職業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承擔職業中毒、化學中毒、核輻射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集中定點收治任務。
第二節 醫療救治信息網絡
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包括數據交換平臺、數據中心和應用系統。通過統一的公共衛生信息資源網絡,實現醫療衛生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三節 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
省、市(地)兩級政府應從當地醫療機構抽調高水平的醫療技術人員,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其組成人員平時在原醫療機構從事日常診療工作,定期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演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接受政府衛生部門統一調度,深入現場,承擔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衛生部統一制定醫療救治專業技術培訓計劃和教材,并按區域指定具備條件的緊急救援中心和傳染病醫院作為醫療救治培訓中心,負責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的培訓工作,力爭2-3年完成全員培訓,并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四章 2003至2004年的建設任務
綜合考慮需要與可能,2003—2004年的建設任務主要是:
一、緊急救援中心。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在現有資源基礎上,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求,分別建立或改擴建1個規模不同的緊急救援中心,建筑面積800-5000平方米,擁有救護轉運車4-50輛(其中負壓車1-5輛)。經濟發達的特大城市緊急救援中心宜裝備衛星定位系統。
二、傳染病醫院(病區)。
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選擇1所現有醫療機構進行改擴建,建立不同規模的傳染病醫院或后備醫院;地級市根據服務人口,改擴建1所病床規模不等的傳染病醫院(病區)或后備醫院;在現有縣級醫院內通過改擴建設置不同規模的傳染病科和相對隔離的傳染病病區。傳染病醫院(后備醫院)病床規模60-600張不等,建筑面積3000-48000平方米,按病床數的4%-6%設置重癥監護病床;在直轄市、省會城市的傳染病醫院設置4-20間負壓病房;縣級傳染病病區設置病床8-40張,建筑面積320-1800平方米。在上述傳染病醫院(病區)按照不同規模配置必要醫療設備,并配套建設污水處置設施。
三、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及職業中毒、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
在充分利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增配必要的設備,開發軟件,實現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行政部門信息網絡的連接。在全國建設若干職業中毒應急救治基地,在有核電站、核設施、大型核輻射裝置的重點省份建設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上述基地以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相應病區為主。信息網絡及救治基地的具體建設方案,經論證后于2004年啟動建設。
第五章 資金安排
2003—2004年建設任務所需資金,由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國內外優惠貸款等多渠道籌措安排。
1.中央專項資金主要支持西部和中部地區,對東部地區少數省份的困難市、縣(市)給予少量資金補助。2003年先行啟動市(地)級傳染病醫院(病區)或后備醫院和部分緊急救援中心建設,2004年建設所余任務。
2.地方資金原則上由省、地級市財政為主安排,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所需建設資金全部由中央和省、地安排。地方資金要設立財政分賬賬戶予以落實和管理。
3.積極開辟利用外資渠道。2003年已商定安排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1億美元用作中部地區傳染病醫院(病區)建設和人員培訓中地方政府應承擔的部分資金;2004年擬繼續申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或其他國家政府優惠貸款,重點用作西部地區政府所承擔的部分資金。貸款由中央統借,地方政府承貸并償還。4.利用國內銀行貸款。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考慮承貸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