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 文 號:國質檢監[2002]185號
發布單位:國質檢監[2002]185號
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附件10)。
(四)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考核以筆試為主,檢驗人員需經過適當形式的實際操作考試。
(五)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作
(六)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十二、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情況等。
(一)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動。
(二)已經獲得國家免檢和獲得中國名牌的食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令第9號)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審查和換證審查。對同一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1、日常監督。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在接到質量投訴或舉報時,應當視具體情況,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檢查。
2、定期監督檢查。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加嚴檢驗的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規定。
3、年度審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的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 (附件11)。年度審查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有重大質量投訴、是否在一年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以及食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等,并可對企業產品實施監督檢驗。年審合格的,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年審申請表上加蓋印章,確認年審合格;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整改。
4、期滿換證審查。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換證。
(四)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并提供更改證書的申請、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和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后,更換證書。
(五)企業因遷址、進行生產工藝或設備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使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或者開發生產新資源食品時,或者企業生產與生產許可證核準的產品不同并且生產必備條件差異較大時,應當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附件1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針對發生變化的項目,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必要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變化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
(六)對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和其產品標識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規定執行。
(七)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計劃組織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自行從事食品出廠檢驗的企業的檢驗能力進行比對試驗。對達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數據的檢驗機構,取消其檢驗資格;不能保證自行檢驗要求的,責令企業進行出廠委托檢驗。
(八)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負責對無證食品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證查處的范圍和起始時間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
(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時,要及時建立食品企業質量檔案。質量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編號、衛生許可證編號、企業代碼、產品種類、企業經濟類型、企業人數、企業規模、生產能力、實際產量、執行標準、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原材料把關、出廠檢驗、抽查檢查情況、投訴情況等信息。
(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編制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件,利用計算機管理企業質量信息,逐步實現利用計算機(網絡)接收、存儲和傳遞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管理數據。
(十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采集更新企業有關信息,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并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有關情況及數據。
十三、收費問題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收費標準向檢驗單位交付。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和公告費應當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二)食品檢驗收費:食品檢驗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實行委托檢驗的,可以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執行。
附件:(略)
1、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示意表)
2、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3、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4、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
5、《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
6、《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
7、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協議(范本)
8、食品市場準入標志式樣
9、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申請表
10、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及食品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
11、食品生產許可證年審申請表
12、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