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今年1至4月,共發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在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鄉鎮煤礦和國有煤礦礦辦小井的事故占絕大多數。
為遏制煤礦事故多發的勢頭,扭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務院決定,立即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以下簡稱礦辦小井),所有鄉鎮煤礦(含國有煤礦以外的各類小煤礦,下同)一律停產整頓?,F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礦辦小井立即停止生產,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關閉,關閉任務重的山西、吉林、黑龍江省也必須在2001年9月底前將本省的礦辦小井全部關閉。
二、國有煤礦要對各自的礦辦小井嚴格清理,制定切實有效的關閉措施,積極穩妥地做好關閉的各項工作,確保礦區穩定。凡與個人聯營或者實行個體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聯營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國有煤礦經營者和政府公職人員在礦辦小井參股人股的,要立即退出,并進行清理;違法違紀的,一律依法予以查處。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國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煤炭、國土資源、安全監管、工商等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起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和認定,根據檢查認定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一律予以關閉。
(二)凡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四種證件不全的,以及生產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關閉。
(三)凡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予以關閉:
1.獨眼井;
2.礦井沒有采用機械通風的;
3.沒有合理排水系統的;
4.沒有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的;
5.沒有使用礦井人員升降專用容器的;
6.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完善的監測手段和措施的;
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的。
(四)經整頓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合法鄉鎮煤礦,經檢查組檢查驗收,并由檢查驗收人員、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字后,才能恢復生產。
四、對于應該關閉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有關部門要事先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五、對于責令關閉或停產整頓而沒有關閉或停產整頓,以及關閉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要對礦主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六、關閉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關閉礦辦小井工作由國有煤礦組織實施;鄉鎮煤礦停產整頓、關閉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小煤礦工作由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有關部門予以極協調和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重點,制訂周密的工作計劃,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抓緊抓好。對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責的,要依法嚴厲追究有關地方及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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