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的通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的必不可少的用品,有一定的供應對象和使用范圍,絕大部分屬集團購買商品,具有專業性強、質量要求嚴等特點。為了防止質量低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流通領域,危及勞動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生產的安全進行,根據中央整頓流通秩序和國務院國發(1988)10號文件規定的關于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精神,決定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定點經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品種范圍。
(一)頭部防護類:包括用各種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護類: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簡易式防塵口罩(不包括紗布口罩),復式防塵口罩,過濾式防微粒口罩,長管面具。
(三)眼、面部防護類:包括電焊面罩,焊接鏡片及護目鏡,爐窯面具,爐窯護目鏡,防沖擊眼護具。
(四)聽覺器官防護類:包括用各種材料制作的防噪聲護具。
(五)防護服裝類:包括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堿工作服(除絲、毛面料外,材質必須經過特殊處理),涉水作業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護服。
(六)手足防護類:包括絕緣、耐油、耐酸三種手套,絕緣、耐油、耐酸三種靴,鹽灘靴,水產靴,用各種材料制作的低電壓絕緣靴,耐油鞋,防靜電、導電鞋,安全鞋(靴)和各種勞動防護專用護膚用品。
(七)防墜落類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帶(含速差式自控器與緩沖器),安全網,安全繩。
(八)經勞動部確定的其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企業的經營條件審定。在城市和主要工礦區,由指定的國營勞保用品商業企業經營;在縣城以下地區和邊遠山區由指定的供銷社經營。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也可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熟悉國家勞動保護法規、政策和有關發放標準以及各項規定。
(三)其經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有經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機構檢驗合格頒發的《產品安全鑒定證》,暫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須有廠家檢驗合格證(無證產品禁止銷售)。
(四)熟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商品知識,能為用戶介紹商品性能、特點和使用常識。
(五)能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并能為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自銷的產品,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護防用品,非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經銷。各廠礦、企事業單位所需要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定點經營單位購買,持專用發票到財政部門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三、本通知下達后,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勞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一九九0年四月底前完成定點經營單位的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對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包括新辦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由當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部門批準定點經營并予以公布。非定點經營單位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停止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同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注銷登記。
當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部門應對定點經營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經銷沒有《產品安全鑒定證》的以及失效或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經營企業,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銷定點經營資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管理企業的經營活動。
四、定點經營單位要調查研究當地各行各業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需要情況,制定必備品種目錄,積極組織貨源,保證用戶需要;要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和標準,嚴格把好進貨產品質量關,并建立產品質量的驗收、保管、檢查、報廢制度,保證供貨的質量;搞好優質服務,為用戶提供方便,切實擔負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任務。
五、各級勞動、工會組織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國家有關的法規、標準加強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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