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船舶交易管理的通知
武政[1989]9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人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對我市船舶交易的管理,保證水運運力的合理流動,現就有關事項作出通知如下:
一、市交通局應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船舶交易和船舶修造單位以非合同形式建造,在社會上出售的船舶(包括各類木質、水泥、鋼質船、駁船、躉船,機動船等),加強管理。
二、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權的機構對申請進行交易的船舶應進行船質技術鑒定,對報廢的船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拆船廠處理;對可進行交易的船舶,應根據國家有
關規定按質核定最高、最低限價。
三、在船舶交易前,買賣雙方均應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賣方還應持有船檢部門出具有船舶技術鑒定書),到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權的機構出具的成交憑證和船舶技術鑒定書,到本籍港監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我市單位在外地購買的船舶,應持當地船舶交易管理部門出具的成交憑證和船舶技術鑒定書,到我市港監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無成交憑證和船舶技術鑒定書的。應到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權的機構重新辦理船舶交易手續。船舶交易成交,應由賣方按成交價格總額3%的標準向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權的機構繳納船舶交易管理費。
四、拆船廠只能經營廢船的拆板和零部件;出賣整船應到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權的機構辦理交易手續。從報廢船舶拆卸下來的廢舊鋼材,由市金屬回收單位統一收購;自找買方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工商、物資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交通部門加強對船舶交易的管理。船舶交易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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