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通知
發 文 號:(87)化生字第1174號
發布單位:(87)化生字第1174號
單位留底,一份交鐵路發站存查,一份隨貨物運單到站交收貨人。”充裝記錄必須包括如下內容:
1 罐車編號;
2 進廠日期、罐內余壓殘留介質量;
3 進廠檢驗情況、罐內體部分檢查內容包括:外觀、密封性能及各部件。
4 氣密性試驗時間,試驗壓力、試驗結果及檢查人;
5 充裝時間,充裝前復驗情況;
6 封車時間、封車壓力、封車后凈重及封車人;
7 充裝單位名稱;
8 上次檢驗(大、中修)日期。
第三十八條 罐車充裝前,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使其能符合充裝條件要求。否則嚴禁充裝:
1罐車未按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
2罐車的顏色、字樣、標記和所裝的介質不符者,或者顏色、字樣、標記脫落而不易識別其種類者;
3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者;
4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安全規定者;
5未判明罐內殘留介質品種者;
6液化石油氣和氨罐車內氣體含氧量超過3%者;
7罐車內殘留介質重量不明者;
8罐體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9罐車底架定期檢修超期未修者。
第三十九條 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充裝前應用干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檢查合格后需將罐體內氣體排凈方可充裝(干燥空氣的標準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ppm)。密封全壓力為設計壓力的0.9倍。
第四十條 罐車充裝量必須嚴格按第二章第九條執行。嚴禁超裝,并以重量計量為準。罐車充裝量稱重衡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
第四十一條 充裝完畢后,應進行下列檢查并認真填寫罐車運輸接單(見附件二):
1 關閉壓力座閥和緊急切斷閥;
2 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
3 氣、液相閥門加盲板;
4 檢查封車壓力(不得超過罐內介質溫度下的飽和氣壓力);
5 用軌道衡復檢充裝量。
第四十二條 罐車卸料時注意事項:
1 卸料前必須對罐車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見附件三);
2 罐車運行到用戶后應及時將料卸凈,并將空車及時返回,用戶不可將罐車當貯罐和氣化罐使用。(罐車管理辦法天數,按照《化工企業自備罐車管理辦法》執行);
3 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卸料時,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料,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可用不高于45℃ 溫水加熱升溫或不大于設計壓力的干燥壓縮空氣壓送;
4 返回的罐車其罐體內應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f/cm?2?余壓,最高不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5 罐車卸料完畢后,關閉緊急切斷閥等,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配件和卸力記錄隨車返回。
第四十三條 充裝和卸料的設備和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物料的管線應采取固定式金屬管線,若采用軟管,并有可靠的連接方式。
第四十四條 罐車的充裝和卸料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爆規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作業時應在鐵路線上設置防護標記或信號,出現下列情況嚴禁充裝和卸料:
1 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罐車遇到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 周圍有易燃、有毒氣體介質泄漏時。
3 出現其它不安全因素時。
第六章 罐車的檢修
第四十五條 罐車的檢修包括對罐體和底架的檢查和修理;
一、罐體部分的修理周期:
1 大修間隔期不得超過六年,可與車輛大修周期同步進行(新罐車使用一年后 必須進行大修);
2 中修每年一次;
3 小修每次充裝前進行。
二、底架、專向架、制動裝置和車鉤緩沖裝置部分的檢修要求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罐體的檢驗,必須由取得《壓力容器檢驗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考核,獲得檢驗資格人員承擔。
第四十七條 罐車的檢修內容和要求:
一、小修:
1 檢查罐體外表面及各附件腐蝕情況;
2 檢查罐體及各附件(安全閥、液面計、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溫度計、閥門、管件連接件等是否完好無損、可靠、無泄漏;
3 壓力表半年校正一次;
4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作妥善處理;
二、中修:
1 進行小修所規定的全檢修項目;
2 檢查罐體外表面腐蝕情況,罐體與車架、遮陽罩、操作臺螺栓緊固情況 ;
3 對安全閥進行清洗、檢查、修理、刷漆和定壓校驗,合格后會同主管和安全部門鉛封;
4 檢查清洗氣、液相閥門、緊急切斷閥和液面計;
5 校對壓力表,溫度計;
6 檢查各螺栓的腐蝕情況,必要時更換;
7 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中修后,應用情性氣體進行置換合格后,方可進行密封試驗,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中修后按第三十九條進行密封試驗。
三、大修
1.進行中修所規定的全部檢修項目;
2.檢查罐體內外表面的腐蝕情況,并測定壁厚;
3.檢查罐體內外表面焊縫、傷痕,對內表面焊縫100%進行磁探或著色檢查,對外表面焊縫和角焊縫外觀檢查不良并有懷疑的部位應作磁探或著色檢查,上述部位發現裂紋時應擴大檢查,必要時用射線和超聲波探傷進一步檢查。評定標準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要求;
4.對接焊縫未作100%無損探傷的罐車在第一次大修時按第二十三條第2款項目進行檢驗。評定標準按原設計制造標準,以后的大修檢查項目按本條第3款進行;
5.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妥善處理,對返修的焊縫及補焊區應進行無損檢驗,并進行局部或整體熱處理,評定標準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要求;
6.按第二十五條要求進行罐體水壓試驗,試驗完畢后,進行干燥處理,并按本條二、中修第7款要求進行置換和密封試驗;
7.檢修或更換各附件:
(1)檢修或更換所有閥門(安全閥、緊急切斷閥、氣、液相閥等)、壓力表、溫度計、液面計和液下管等;
(2)更換人孔部分墊片及不良螺栓(液氯罐車嚴禁使用橡膠墊片);
(3)檢查修理遮陽罩、操作臺;
(4)1981年前制造的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的附件應參照第二章第十條要求進行改裝。
8.罐體按規定進行除銹刷漆,并在罐車性能標志下面噴寫大修日期;
9.檢驗罐車自重。
四、使用中有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對罐體進行內表面檢查,發現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磁粉探傷或著色檢查。
第四十八條 對各次檢修內容應有詳細記錄,大、中修的質量檢驗記錄要存檔。
第四十九條 罐車檢修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檢修人員進入罐內前,應進行置換,并作含氧量和殘余有害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檢查時應使用電壓12或24伏的低壓防爆燈。罐體動火時要辦理動火手續,經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人員進入罐內和動火都必須有指定人員進行監護。
第五十條 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和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其它介質的罐車,在按大修規定的全部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后,應對罐體進行綜合分析和技術評定,并提出罐體報廢、返修、改為它用或繼續使用(包括下次大修時間)的報告,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向有關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罐體停用時間超過一年者,使用前應按大修內容進行檢驗。
第五十二條 罐車變更裝運介質時,需經廠技術總負責人審批,并向當地勞動部門和秩路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第五十三條 罐車發生大量泄漏、著火、顛覆、撞車、爆炸等重要事故應及時上報并進行事故分析及全面檢查。修復方案應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 罐體報廢條件
1.罐體內外表面嚴重腐蝕,實際壁厚小于等于理論強度計算壁厚者;
2.罐車因事故造成罐體變形、破裂、罐體表面嚴重損傷或經技術鑒定無修復價值者;
3.罐車報廢后應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
第七章 罐車的運輸
第五十五條 經確認充裝記錄和罐車運輸交接單完整的罐車,方可辦理托運手續。
第五十六條 液化氣體罐車在運輸途中,必須派二名押運人員監護,押運人員對其所裝產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及防護辦法必須熟悉,遇有異常情況能及時處理。
第五十七條 押運人員必須從企業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中選派,企業安全部門審查后頒發押運許可證后方準押運。
第五十八條 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到編組站時積極與鐵路部門聯系,及時掛運,同時要對發運、路經各編組站與收貨單位交接這幾方面作詳細記錄(見附件四)。
第五十九條 押運人員應攜帶防護用具及必要的檢修工具,中途發生泄漏時應積極主動處理,以免事態擴大,如處理不了,應立即同鐵路部門及有關企業聯系加以解決。
第六十條 罐車到達用戶后,押運人員應與用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內容見附件二)后,方準離車返廠。
第六十一條 根據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充裝有毒介質的罐車在運輸中各編組站應優先掛運,以便縮短站停時間,掛有液化氣體罐車的列車要加掛守車,以便于押運人員執行押運任務。
第六十二條 運行中發生嚴重故障的處理:
1.發生嚴重泄漏時,鐵路部門與押運人員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報告,組織搶救,裝運易燃介質的,要立即切斷周圍火源;
2.根據泄漏程度設立警戒區,組織人口向逆風方向疏散,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產的損失。
3.液化氣體生產和使用單位同鐵路部門應在當地政府協調組織下建立聯系,以便發生事故時,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程所引用的標準,凡未注年號的,均指現行標準。標準修定后,自生效之日起,執行新標準;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歸化學工業部
本規程每四年修改一次。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