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定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四)定期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時配置、更新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 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建筑物、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當事人未訂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大型廣告牌的設置,違反國家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法審批、監督檢查的;
(二)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被修…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法規工作管理規定
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