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管工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適用本細則。
冶金、輕工等非化工企業為生產經營活動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醫院、學校等非企業性質的除外)應當按規定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需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空氣化工產品生產企業在空氣化工產品使用單位現場租用場地,建設遠程自動控制的生產裝置或者儲存設施,生產空氣化工產品或者儲存液態、壓縮的空氣化工產品;通過工業管道向使用單位提供空氣化工產品的無人值守生產和供應模式的;
(二)在氣體充裝過程中不使用汽化裝置,也沒有物質形態變化的。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述規定以外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救援人員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的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應提供達標證書復制件。
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企業對其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行政許可大廳安全監管局窗口工作人員接收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一)接收申請材料時,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并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見附件),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二)接收申請材料后,工作人員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于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加蓋公章,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
第七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行政許可大廳安全監管局窗口應在征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安監部門書面意見后,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工作人員應出具現場核查通知,由執法總隊或企業所在區縣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現場填寫核查意見,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由核查人員簽字,并交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后,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報行政許可大廳安全監管局窗口。
第八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行政許可大廳安全監管局窗口應根據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意見做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書、專項安全評價報告及問題整改報告等文件、資料。
第十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在建設項目竣工安全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竣工安全驗收意見書、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行政許可大廳根據審核意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對上述延期申請,按照《實施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第五條第二、七、八、十、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實施辦法》施行后首次延期換證的企業,須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延期換證;以后再次延期換證,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對決定變更、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市行政許可大廳安全監管局窗口在頒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同時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五條 一個企業同一套生產裝置只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同一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的,按一個企業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中分別注明該企業的每個生產場所及所生產的危化品品種。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自主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為企業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以下簡稱《導則》)要求,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實施辦法》中規定的企業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價,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從業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評價。評價報告應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等五類人員的學歷、專業、從業經歷等基本從業條件分別進行評價,作出明確結論。
(二)危險生產工藝自動化控制改造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對企業生產工藝進行詳細的描述,明確各項工藝指標的控制情況,并就其現采用的操作方式、控制方式進行分析。凡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評價報告應對照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文和相應的規范標準,對重點監控工藝參數、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進行專門評價,作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明確結論。
(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評價。評價報告應對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至少配備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的情況進行評價,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四)一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的,安全評價機構應對企業的每個生產場所進行安全評價,并分別形成獨立的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論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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