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條 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政策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依法監督的原則,堅持與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經濟結構調整、企業技術進步相結合。
本市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等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企業生產、科技進步的各項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支持清潔生產。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清潔生產。
第六條 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區、縣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并接受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建設、農業、商務、交通、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七條 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
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實施清潔生產工作的目標、指標、進程和具體要求,以及實施清潔生產重點企業名單和重點項目等內容。
第八條 市和區、縣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指導、推動、監督,組織實施農村清潔能源工程,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農業廢棄物的集中處置、綜合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九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清潔生產實施計劃,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對能源、水資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況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進行計量和監測,并保存原始統計記錄。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區、縣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
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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