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審查,各區(縣)每季度向市建委匯總上報拆除工程項目明細。
1、拆除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水電及設備管道等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施工計劃、采用機械設備、揚塵控制等情況;
4、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九條 中標施工企業應按照規定完成施工前期準備。負責安全施工措施審查的市和區(縣)建委,除依本規定審查報送的備案資料外,還應委托市或區(縣)安全監督機構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對現場情況和報送資料不符的,市和區(縣)建委不予審查通過,同時做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加蓋公章予以認可。
第十條 對建設單位不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未報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審查未通過的,市或區(縣)建委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拆除工程未進行備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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