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查:
(一)經舉報或者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認為消防設計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 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備案、備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二條 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
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手續時,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選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符合國家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區內設置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作業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未按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的;
(三)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未及時清除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堵塞、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的;
(五)施工現場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設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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