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水毀防治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加強預防。對水毀隱患地段要主動控制,防患于未然,發生水毀未恢復的項目要調查清楚,及時設立標志,防止事故發生,并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毀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時恢復;發生重大水毀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對重要公路的水毀搶修、清除冰雪等緊急任務,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動員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進行搶險,保證公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 公路綠化是養路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統籌規劃并符合公路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樹按照誰造誰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第二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各種養護臺帳,將各種養護內容,分解細化,詳細記錄在案,保存整齊,做到底清數明,有據可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公路、鄉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執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水平,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置相關設施,限制超過超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原《忻州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忻政發[2004]65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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