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行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啟動、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我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部門應急預案,區(市)、街道(鎮)應急預案,社區、村(居)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專項應急預案按類別由牽頭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必要時可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指定部門、單位組織制定。
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部門組織制定。
區(市)、街道(鎮)應急預案參照市有關辦法,由區(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社區、村(居)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有關辦法,由社區、村委會、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在屬地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組織制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對各區(市)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區(市)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區(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電子數據庫。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和市的法規、規章、標準及方針政策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充分考慮管理機制、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
(五)內容完整,分工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
(六)簡潔規范,具有科學性、實效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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