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職業病診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在全省范圍內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工作時,應遵守本規定。
???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批準的種類和權限范圍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 第四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診斷的申請與受理
??? 第五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申請。
??? 任何一個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其他職業病診斷機構按規定已經做出職業病診斷的病例,在沒有新的證據資料時,不得進行重復診斷。
??? 塵肺病的復查,原則上應當在原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
??? 第七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下統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特殊情況下如勞動者已死亡或喪失意識力,可由其直系親屬或為其提供醫療及生活費用的利益相關方提出申請。申請時填寫職業病診斷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
??? (一)職業史證明;
???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 (五)既往史;
???? (六)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須的有關材料。
??? 當事人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職業史證明、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提交的職業病診斷材料中,職業史證明應為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復印件,但應在提供材料上注明“與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簽章。所有材料由職業病診斷機構永久保存不退還,不外借,當事人自留復印件或底稿。
??? 由代理人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的,應提交當事人委托書,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證原件。由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方代為申請的,應提交與被診斷人關系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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