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政府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煤礦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不得從所監督管理的煤礦企業收取。
第四條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監管,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如下:
(一)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對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及所管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國有和國有控股及參股、原地 方國有煤礦改制為民營(含異地辦礦)、原省屬煤礦改制、重組為民營或國有參股等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對具體煤礦企業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煤礦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六條 原省屬煤礦改制、重組為民營或國有參股等煤礦企業的,其原隸屬的省屬煤炭企業集團與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移交手續,并報市和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由所在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煤礦安全生產的執法檢查,跟蹤監督煤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市煤炭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組織各級煤礦安全生產執法人員進行重點、緊急安全生產檢查或治理整頓工作。
第八條 煤礦企業對其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煤礦企業法人代表(含實際控制人)、煤礦礦長對本煤礦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原國有煤礦破產重組后繼續從事煤炭生產,且有原母體企業參股的,原母體企業應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重點
第九條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應組織煤礦企業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起安全生產的長效自我管理機制。
第十條 煤炭管理部門應監督煤礦企業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或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未按規定比例配備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煤炭管理部門應加強煤礦生產秩序的監督管理,并將下列事項列入重點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監督煤礦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等證照取得的條件是否持續符合。發現與原許可證內容和條件不符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或經整頓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證照;
(二)監督煤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督促煤礦按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和竣工驗收,保障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三)監督煤礦生產。煤礦生產計劃、開采礦圖等由煤礦負責人簽字后,定期報煤炭管理部門備案檢查;監督煤礦按照批準的設計和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確保不越界開采,不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
(四)監督關閉整合煤礦。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按照先關閉后整合,以大并小,以優并劣的原則進行,整合后形成的新礦井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和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煤炭管理部門應對下列煤礦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加強監督:
(一)煤礦安全強制性投入制度。監督煤礦企業按規定標準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保障專戶儲存、??顚S?,不得挪作他用。生產安全費用不足時,監督煤礦企業按安全生產的需要進行投入,以保障生產安全。
煤炭管理部門應對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使用方向、投入數額進行檢查,可核對其銀行賬戶;
(二)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煤炭管理部門應制定煤礦職工培訓工作規劃和目標要求,監督煤礦企業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建立職工培訓考核檔案。職工培訓考核情況應記入職工安全手冊,未經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業;
(三)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監督煤礦企業建立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帶班下井登記檔案,帶班登記表由帶班人、生產班(組)長、當班職工代表簽字,定期報煤炭管理部門備案。連續一周未帶班下井的企業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應向煤炭管理部門說明情況。
煤炭管理部門應采取定期、不定期檢查方式,檢查帶班下井制度落實情況,并將其作為礦長任職資格動態評價和定期考核的內容之一;
(四)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制度。煤炭管理部門應督促煤礦企業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加快礦井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礦井裝備水平和抗災救災能力。
煤礦生產使用的設備、器材和安全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改正;
(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泰政發〔2005〕74號《泰安市煤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六)災害預防、應急救援制度。監督煤礦企業制定災害預防處理預案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設有負責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的機構或人員,發生對煤礦安全生產有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以及其他災害的,應當嚴格落實“停產撤人”的安全規定,當地政府應及時下達指令,煤礦企業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后,立即停產撤人;煤炭等部門應監督落實受災害威脅的煤礦停產撤人。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辦法
山東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
山東省工貿行業企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
山東省可燃液體、液化烴及液化毒性氣…
山東省安全工程技術專業高級職稱評價…
關于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
山東省消防條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