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預防、應急和監督管理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護、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我省實際情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有關要求,編制省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災害防御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三)災害易發區域、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災害的分類防御要求;
(五)防御工作的部門任務分工;
(六)防御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災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 城市防災工程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其氣象災害防御的相關要求作為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旅游、電力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批準下列規劃和項目時,審批部門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城市總體規劃;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確保公共安全。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治理工作方案
遼寧省消防條例【2022年修訂】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正】
大連市燃氣管理條例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遼寧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遼寧省消防條例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