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結構、施工環境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特點;
(二)平面布置情況;
(三)安全措施;
(四)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
(五)工程結構受力核算;
(六)安裝、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
(七)使用管理規定;
(八)應急預案等。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附著式腳手架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報施工總承包和監理單位審批簽字蓋章。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向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劃出警戒區域,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要緊密配合,共同做好現場安全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升降、拆卸要嚴格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和要求,按章操作。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升、降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域,專人監管,落實責任,統一指揮,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制度、承擔維護的管理人員應當在每日作業前重點對防傾覆、防墜落安全裝置和升降設備、控制系統及架體防護措施等的安全狀態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隱患整改記錄。
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架體內灑落雜物和架體防護網具進行整理,保持架體干凈、衛生、整潔。
第十四條? 嚴禁借助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搭設各類接料平臺。嚴禁在升降腳手架堆碼各類超重物料。嚴禁拆卸升降腳手架架體結構桿件。
第十五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每半月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做好詳細記錄。
第十六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之后及使用前和每次提升、下降作業前(后),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要進行聯合檢查驗收,應分別填寫《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首次安裝及使用前檢查驗收表》(見GJG202-2010表8.1.3)、《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下降作業前檢查驗收表》(見GJG202-2010表8.1.4),驗收表應建檔妥善保存。
第十七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畢后,3日內總承包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安全評價機構申請論證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出具論證評價意見。未經論證評價或論證評價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工程數量及施工管理情況向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違反規定,存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有權向工程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報告。
第二十條? 實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考核。
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負責年度考核工作,并按以下規定內容進行:
(一)企業年內承攬工程數量及按月上報工程情況;
(二)落實規范標準。執行安全規章制度、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
(三)定崗人員日常維護管理及檢查工作記錄情況;
(四)落實專業分包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情況;
(五)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六)職工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市建委規定的其他工作開展及完成情況。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分為合格、不合格。年內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決定,停止其在連施工資格,并不得重新申請入連資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技術檔案。依照本規定,對屬地內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并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一些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實施重點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立即改正;對存在重大安全險情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作業的處置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報告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第二十四條? 市建委每年將定期組織開展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項安全檢查活動。檢查情況匯總后計入企業年度安全考核中。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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