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加強旅游行業管理,規范旅游市場,維護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管理。
第三條市旅游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旅游管理工作。
縣(市)、區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城建和文化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發展旅游事業,應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加強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旅游資源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具有游覽、觀賞價值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六條市、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旅游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必須符合旅游發展規劃。
第七條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禁止在旅游景區(點)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生態的項目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負責對全市旅游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進行初審,并負責報上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旅游景區(點)應設置統一制作的中英文對照說明牌和中英文指示牌,使用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十條旅游景區(點)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和安全、衛生等設施。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旅游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專項使用,市財政部門監督。
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國內外資金,發展旅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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