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露天非煤礦山的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檢驗,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地下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ㄒ唬┟總€礦井至少有2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設置2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二)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ㄈ┑V井提升運輸系統應設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落等安全保護裝置,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礦井運輸設備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于檢驗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七條 尾礦庫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停用管理嚴格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對季節性非煤礦山生產企業進行開工前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條件復核。
復核不合格的非煤礦山企業不得繼續生產。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職責定期對非煤礦山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二次組織專家對所監管的井工開采企業井下通風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并制定檢查記錄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
?。ㄒ唬┒ㄆ趯Ψ敲旱V山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ǘ┘訌妼χ攸c企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ㄈz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非煤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該企業實行掛牌督辦或者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掛牌督辦并停產停業治理的非煤礦山企業經專門治理后,應當向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申請。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ㄒ唬彶楹细竦?,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
?。ǘ彶椴缓细竦?,依法責令改正;
(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由相關部門吊銷證照,并在新聞媒體公布。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或者相關人員未按規定接受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露天或地下非煤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相關證照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尾礦庫是指筑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非煤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或者其他工業廢渣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中深孔爆破是指裝藥孔深大于5米、孔徑大于37毫米的爆破技術。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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