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消火栓管理,確保消防供水,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個人和組織,都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撲救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及公共場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社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社區消火栓);
(四)其他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當把消火栓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小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安裝、供水、修理,由市城鄉建設局和供水公司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編號、油漆、登記造冊,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單位、居民住宅區按規定應當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規劃、配建。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修理經費和日常維護、保養經費,編入城市建設維護計劃。
第四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應每120米設置一個,道路寬度超過60米時沿道路兩邊分別設置。
(二)市政消火栓應設置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單位、居民小區的室外消火栓,應設置在區域內消防通道兩側或通道交叉口。
(三)商業密集區、古建筑保護區、消防車無法通行地區以及建筑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消火栓設置間距不得超過60米。
(四)地面以下設置的消火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使栓體正對井口中央,栓口與地表距離不小于1米,并要有切實的防凍措施。
(五)確需在地面上設置消火栓時,其大出水口應正對道路或消防通道中央,本體露出地面;其水源開關應設在消火栓周圍2米范圍內。
(六)公安消防機構應按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嚴格進行消火栓設置方案的審核、審批和建成后的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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