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監測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自動監測監控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加強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建設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平臺,負責相關環境質量和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綜合評價和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計量、通信、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設施以及在設施使用、運行、維護和數據采集、傳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舉報屬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規劃,編制全市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建設方案。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全市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建設方案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組織實施。
相關部門應當提供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用地、布點等條件保障。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管理要求,制定年度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施建設計劃。
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投入使用,按規定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的要求,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區(園區)兩級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平臺,并與相關部門自動監測監控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類自動監測監控站點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與市、區(園區)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平臺聯網。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定期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列入名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建立監測系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取水口安裝視頻設備,對周邊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三條 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管理規定和要求建設保護區的監視監測系統,對保護區內生態環境進行監視和評估。
第十四條 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建設所需經費,按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職責統籌安排。
污染源監測設備建設所需經費由排污單位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適當補助。補助名單和補助金額等信息應當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環境監測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園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監控站點實行分級管理,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聯網后一個月內達到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穩定傳輸的要求,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計量檢定。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排污單位的委托運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保證數據穩定傳輸,數據傳輸有效率符合國家規定,并做好相關臺賬記錄。
第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向排污單位報告,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發生故障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書面報告并檢修,并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維修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手工監測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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